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推進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行政許可工作改革,加強和規范考試工作管理,提高許可工作效率,根據《關于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調整改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特[2009]478號),現就進一步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行政許可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行政許可實行考試前置,即先通過考試,后取得證書??荚嚭细袷巧暾堅S可的必要條件,考試工作由發證機關認定的考試機構承擔。申請人考試合格后,可以由本人或委托考試機構代其向總局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辦公室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二、申請換證的檢驗檢測人員在證書有效期到期前應留有足夠時間完成考試或崗位培訓(指不需要考試的換證項目),并確保在證書有效期到期前至少30個工作日向發證機關提出許可申請。為此,換證人員可根據需要,選擇在證書有效期到期前兩年內參加考試機構組織的換證考試或崗位培訓,其合格成績保留至證書有效期滿。若申請人所在省的考試機構未組織相應項目的考試或崗位培訓,換證人員可以申請參加其他省的考試機構組織的考試或崗位培訓。其他省的考試機構對換證人員申請跨省考試的原因進行核實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同意參加本考試機構組織的考試或崗位培訓。
未在許可有效期內完成考試或崗位培訓的換證人員,原證書過期后可直接申請參加該項目的取證考試。
三、發證機關將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時限完成符合條件申請人的受理和發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的許可時限以申請材料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行政許可系統”成功上傳并被受理后開始計算,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發證工作。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人員,發證機關暫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的原因和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待申請人補齊補正材料后再予受理,補齊補正材料所用的天數不計入許可時限。
請將此文傳達給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機構。
二○
抄送: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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