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責任,規范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員,依法落實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安全責任的落實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使用安全責任制,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二章 鍋爐
第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明確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鍋爐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鍋爐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鍋爐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鍋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鍋爐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依法開展鍋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鍋爐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鍋爐安全員發現鍋爐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進行處理;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使用并向鍋爐安全總監報告,鍋爐安全總監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嚴重事故隱患。
第六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鍋爐的數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配備鍋爐安全總監和足夠數量的鍋爐安全員,并逐臺明確負責的鍋爐安全員。
第七條 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鍋爐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ㄒ唬┦煜ゅ仩t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鍋爐安全使用要求;
?。ǘ┚邆渥R別和防控鍋爐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ㄋ模┓咸胤N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鍋爐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鍋爐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ǘ┙M織制定本單位鍋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鍋爐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鍋爐安全合規管理;
?。ㄈ┙M織制定鍋爐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ㄋ模┞鋵嶅仩t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鍋爐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鍋爐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凑找幎ńM織開展鍋爐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鍋爐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ㄆ撸Ρ締挝诲仩t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鍋爐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ň牛┞男惺袌霰O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鍋爐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鍋爐安全總監職責》。
第九條 鍋爐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鍋爐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ㄒ唬┙⒔∪仩t安全技術檔案并辦理本單位鍋爐使用登記;
(二)組織制定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ㄈ┙M織對鍋爐作業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對鍋爐進行日常巡檢,監督檢查鍋爐作業人員到崗值守、巡回檢查等工作情況,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ㄎ澹┚幹棋仩t定期檢驗計劃,組織實施鍋爐燃燒器年度檢查,督促落實鍋爐定期檢驗和后續整改等工作;
?。┌凑找幎▓蟾驽仩t事故,參加鍋爐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ㄆ撸┞男惺袌霰O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鍋爐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鍋爐安全員守則》。
第十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基于鍋爐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鍋爐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鍋爐停(備)用期間,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鍋爐及水處理設備的防腐蝕等停爐保養工作。
第十一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鍋爐安全日管控制度。鍋爐安全員要每日根據《鍋爐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對投入使用的鍋爐進行巡檢,形成《每日鍋爐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鍋爐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十二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鍋爐安全周排查制度。鍋爐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鍋爐使用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鍋爐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三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鍋爐安全月調度制度。鍋爐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鍋爐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鍋爐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鍋爐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鍋爐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鍋爐安全總監職責》《鍋爐安全員守則》以及鍋爐安全總監、鍋爐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鍋爐使用單位建立并落實鍋爐使用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鍋爐使用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對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鍋爐使用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鍋爐使用單位的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鍋爐使用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為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鍋爐使用單位建立對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鍋爐使用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鍋爐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鍋爐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五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十八條 鍋爐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鍋爐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鍋爐安全總監、鍋爐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使用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鍋爐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鍋爐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員;
?。ㄈ╁仩t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鍋爐使用安全的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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