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民〔2014〕6號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省管社會組織: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3〕35號)精神,加快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現就確定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條件的社會組織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社分開、提升社會組織服務能力為目標,以逐步推進、分期編制、擇優錄入、公正公開為原則,通過明確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條件的社會組織名錄和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及購買服務的地域范圍,為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提供依據,推動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公共服務,創新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二、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應具備的條件
(一)必要條件
1.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
3.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4.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辦公場所、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
5.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6.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年度檢查合格,社會信譽良好;
7.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優先條件
1.評估等級在3A以上;
2.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3.在國內或本地區內具有較大影響力,在本行業、專業或領域內具有較高的公信力和信譽度。
三、確定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條件的社會組織名錄的程序與方式
(一)按照“誰登記、誰確認”的原則,凡符合條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每年年度檢查時,將申請材料與年檢材料一并上報登記管理機關。政治法律類、宗教類的社會組織,申請材料須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二)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結束后1個月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列入名錄,并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三)公示期滿,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布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條件的社會組織名錄。
(四)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條件的社會組織名錄,每年確定一次,有效期為1年。社會組織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凡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不再具備有關條件的社會組織,隨時從社會組織名錄中取消,且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四、具備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名錄的應用
按照魯政辦發〔2013〕35號文件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在選擇承接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時,應從民政部門公布的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名錄中選取。未列入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條件的社會組織名錄的社會組織,不能參與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
本意見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山東省民政廳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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