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解讀《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新制定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規定》)已經2011 年 12 月31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2年1 月 17 日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 號)公布,自2012 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規定》的背景
制定本規定是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的迫切需要。近年來,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如,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時許,位于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邁皋橋街道萬壽村15號的原南京塑料四廠地塊拆除工地,個體拆除施工隊挖掘機將穿越該地塊的南京金陵塑膠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直徑159 mm丙烯管道挖穿,導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擴散,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位于原南京塑料四廠南側邁堯路段的中華飯店明火后發生爆燃。事故最終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療。爆燃點周邊近2平方公里范圍內的部分建(構)筑物受損,直接經濟損失4784萬元。
制定本規定是依法加強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管理和監督的迫切需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十三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因此,為將行政法規的規定落到實處,有必要制定專門規章以規范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7章、40條,包括總則、危險化學品管道的規劃、建設、運行、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緊緊圍繞危險化學品管道的規劃、建設、運行等全過程,《規定》提出了管道安全管理的措施,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管道單位、管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規定》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范圍和要求。
三、準確理解《規定》
(一)明確了適用范圍
《規定》的適用范圍確定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這是考慮到由于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內的管道有專門的管理部門和人員,而且一般情況下24小時有人在崗職守、巡檢、管理與維護,管道事故隱患易于發現和處理,而廠區外公共區域的管道是管理的薄弱點,公眾易于接近,事故多發,且一旦發生事故影響面較大。因此,《規定》將適用范圍限定于廠區外公共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的管理。
《規定》不適用于原油、天然氣、煤層氣和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這是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已將石油、天然氣管道的監管納入調整范圍,并規定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調整,并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二)規定了管道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涉及企業自我管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等多個方面,但企業是管道運行安全管理的主體,是保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因此,《規定》對管道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管道單位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實施,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從規劃源頭上加強管理
《規定》第二章是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規劃的規定,要求管道建設堅持安全第一、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科學規劃;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嚴格控制氨、硫化氫等其他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可靠的工程處理措施,確保不受地質災害影響;危險化學品管道與居民區、學校等公共場所以及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通訊設施、軍事設施、電力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作出這些規定,目的就是從源頭上加強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四)嚴把準入關
《規定》第九條要求,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依法辦理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簡稱為安全審查)手續。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的要求,管道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級負責實施。未經安全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不得建設或投入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的各個階段進行安全審查、嚴格把關,是實現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本質安全和運行安全的有力保障。
(五)強化運行安全管理
《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關于管道與有關場所、建(構)筑物的距離要求,是為保護管道防腐層、保護管道使其免受近距離施工作業影響和損傷而規定的。這是考慮到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作出明確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有關距離的規定,本《規定》作出了明確要求。在《規定》草案征求意見時,這些要求得到了有關單位和專家的認可。
(六)規定了安全監管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銜接
對于管道單位報告的問題,不屬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定職責范圍的,《規定》對安全監管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銜接作出了規定,即《規定》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管道單位依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提交的有關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予以協調、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處理”。
(七)明確了違法處罰機關,提高違法成本
《規定》的第六章明確了不同違法行為的處罰機關。如,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機關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管道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機關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實施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等。
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對于某些違法行為的管道單位及相關人員,《規定》不僅給予嚴厲的行政處罰和高額的罰款處罰,而且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而加大了對危害管道安全運行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如,《規定》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貫徹實施《規定》的意義及要求
目前,《規定》作為總局部門規章已經發布施行。《規定》的頒布實施將對今后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產生重要影響。為保證《規定》的順利實施,目前主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和掌握《規定》內容,為《規定》實施后正確執法做好準備;二是管道單位作為管道建設和運營的主體,要依法排查安全隱患,梳理現有制度,并依法建立和完善新的規章制度;三是要向社會各界特別是管道沿線單位和群眾廣泛宣傳《規定》內容,使他們了解并自覺遵守《規定》要求,共同維護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運行。
總之,要通過貫徹落實《規定》,加強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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