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政辦發〔2015〕2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強化部門監管責任,根據《中共山東省委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意見》(魯發〔2014〕20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5〕6號文件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5〕6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依法行政、放管結合,推進行政機關工作重心由規范市場主體活動資格為主向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為主轉變,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后監管為主轉變,加快構建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監管主體
各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三、監管內容
(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對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提供產品或服務質量等情況,以及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是否符合審批時所確定的條件、標準、范圍、方式等進行監管;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行政審批,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管;對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收費標準及資格資質進行監管。
(二)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審批后仍需監管的事項,主要對原行政相對人提供的服務和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行業標準、是否存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設、收費行為、信息公開情況等進行監管。
(三)轉移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對承接的社會組織資質條件、工作質量績效、收費行為、信息公開、建立內部和行業自律管理機制以及開展活動情況等進行監管。
(四)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對承接機關(受委托行政機關)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項的目錄編制和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時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承接機關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加強監管,受委托行政機關要根據委托權限對實施審批的事項依法加強監管。
四、監管措施
(一)日常監管。對保留實施的事項,完善常態化監管機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檢查、定期抽驗、“飛行檢查”、網絡核查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等方式,依法核查審批后行政相對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情況,生產經營場所條件等情況,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運行情況,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產品質量安全情況;對下放、轉移的事項,可通過隨機抽查、調查訪問、第三方評估等形式,對權力實施效果進行評價監管。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依托政務服務網上平臺,實時動態監管,實現“制度+技術”的有效監管。
(二) 風險監測。加強對市場行為的風險監測分析,建立高危行業、重點工程、重要商品及生產資料、重點領域的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管理防控聯動機制。完善區域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制度,依據風險監測程序,加強對發生事故幾率高、損失重大的環節和領域的監管,防范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廣泛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增強檢測和預判能力,經常性研判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主動發現違法違規線索,開展跟蹤檢查和專項整治。
(三) 信用監管。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共享機制。推進信用標準化建設,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儲、共享與應用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強化信用約束,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違法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出入境、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失信懲戒長效機制。
(四) 行業自律。發展培育社會組織,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自身建設,健全行業組織管理制度,完善行業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增強行業協會商會自治能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范會員行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發布產品和服務標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規劃和政策法規,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加快行業執業質量監管體系建設,建立評級機制和執業檢查制度,加強行業組織管理,規范行業組織行為,引導行業組織依法開展活動。
(五) 社會監督。拓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公眾舉報受理平臺,鼓勵通過互聯網、舉報電話、投訴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對人在產品和服務質量、違法經營等方面的問題,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對市場主體的監督。完善公眾投訴受理和督辦機制,設立互動式市場監管信息反饋平臺,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社會公眾的投訴。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強化輿論監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眾認知和防范能力。
五、保障機制
(一) 明確職責分工。(1)各級行政機關具體負責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要逐項或分類制定具體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明確監管對象、內容、方式和措施等;依法履行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指導等職能。(2)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行政機關制定具體監管辦法,牽頭對行政機關監管工作進行專項督查。(3)法制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管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規范監管執法行為,對各級行政機關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4)民政部門負責牽頭構建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會同財政等部門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引導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規范運作、誠信執業、信息公開、公平競爭、自律保障等機制。(5)財政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執行有關財稅法規政策、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對社會組織會計行為進行監督;加強財政預算、財政收支管理、購買服務等方面的指導。(6)物價部門負責規范各類價格和收費行為,查處違法收費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價格壟斷行為等。
(二) 建立協同監管機制。行政機關之間、上級與下級機關之間要進一步完善監管協調聯動機制,實現資源共享,建立健全橫向協調、縱向聯通、縱橫協管的監管體系。由多個行政機關共同審批的事項,要結合建立責任清單制度,明確監管職責,細化監管責任,避免推諉扯皮,防止由于監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現監管真空。探索創新社會組織協同共治模式,選擇涉及公共事務的領域,通過購買服務、委托等各種方式依法將監管過程中的事務性、技術性工作交給社會組織,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公眾監督激勵機制,提高公眾參與監管的積極性。
(三) 加大行政監管力度。調整優化監管資源,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要調整力量加強后續監管工作隊伍;推動執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強市縣政府市場監管能力建設,著力解決工作量和監管責任增加、承接人力不足等問題。加大執法力度,細化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制度建設,落實執法責任制;整合執法隊伍、減少執法層級、理順縣鄉執法關系;建立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四) 完善法規制度。強化依法監管,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強和改進立法制度建設。通過制定或修訂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權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規范監管行為;明確相關市場和社會主體的權利、責任和行為規范,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退出機制。根據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市場變化情況,對加強后續監管措施涉及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提出修改廢止建議。完善市場監管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健全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五) 強化責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審批效能監督制度,綜合運用監察、審計、督查、行政復議等方式,加強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以罰代管、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監管義務或監管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行政機關沒有及時發現、制止違法違規行為而引發系統風險的,以及市縣政府長期不能有效制止違規違法行為而引發區域性風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行政機關直至政府行政首長的責任。因過錯導致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安全等領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責。
六、組織領導
各級行政機關是加強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從事日常監管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加強監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調整充實監管力量,保障監管經費,提高監管技術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職責,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省直有關行政機關要結合編制部門責任清單,明確內部分工和監管責任,對行政審批事項逐項或分類制定日常監管、定期抽查、專項檢查、源頭追溯、危險隱患排查、重大案件查處等方面的具體監管措施。2015年7月底前,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環境保護、新聞出版廣電、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管、旅游、文物等重點行業主管部門(單位),要根據行政審批工作開展情況,分類制定系統內加強監管的辦法或措施;各市、縣(市、區)要結合實際研究出臺加強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方案或具體措施辦法,確保各項監管措施落到實處。
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設區市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于8月底前報送省編辦。2015年年底前,省編辦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級各部門監管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6日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5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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