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質檢法〔2009〕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務院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第549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根據該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為確保該條例修訂后的貫徹實施,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各級質監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條例的調整范圍
(一)關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執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目錄由總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二)關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使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監督管理,適用該條例。
(三)關于“海上設施”,主要指海上作業的設施,如海上平臺,但不包括港口、碼頭、陸岸終端使用的特種設備。
(四)關于“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是指各類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不包括礦山井上使用的特種設備。
(五)關于“民用機場專用設備”,是指列入國務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目錄的設備,且可能接觸到民用航空器的擺渡車、牽引車等,但不包括鍋爐、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
二、關于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管工作
(一)從生產環節強化對特種設備能效的管理。該條例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
(二)從使用環節嚴格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作業人員的管理。該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教育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具備鍋爐檢驗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具備鍋爐檢驗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三)關于能效測試。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應當進行能效測試。對測試結果達到相應產品能效指標要求的新產品、新部件可以進行正式生產;對轉入正式生產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只要未改變設計,或者雖改變設計但不影響產品、部件的能效,即原新產品、新部件的能效測試結果適用于本產品或者部件,且在安全技術規范或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免于產品、部件能效測試。承擔特種設備能效測試工作的能效測試機構應當是能夠獨立從事檢測活動的第三方機構。
(四)關于能耗嚴重超標的情形。具體包括:生產、使用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耗能高的特種設備產品或部件;特種設備運行能效嚴重低于相應安全技術規范或國家、行業標準的要求;特種設備長期在嚴重偏離特種設備設計能效工況范圍運行、且單位耗能超過同類特種設備等。
三、關于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
(一)特種設備事故調查主體。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特別重大事故以下事故即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的“有關部門”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公安等部門和工會,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制度,建立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保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二)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的主體。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復;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報告報市級人民政府批復。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的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上述“有關機關”,包括作出批復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關于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問題。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建立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發揮保險在突發事件預防、處置和恢復重建等方面的作用,是保護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侵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企業風險管理意識和風險抵御能力的重要舉措,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推進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和公共服務創新的有益嘗試。總局積極推行開展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
(二)關于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活動,是指將貯存在固定式壓力容器或者氣體發生裝置中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充裝到各類鐵路罐車、汽車罐車、長管拖車、罐式集裝箱等移動式壓力容器中的行為。
(三)關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總局將盡快修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70號),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范圍及其證書復審期限進行調整。
(四)關于無損檢測機構的核準。該條例將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納入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的范圍。對為本單位特種設備生產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機構不需單獨申請無損檢測機構核準,但向社會提供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環節的無損檢測服務的,則需經核準。
(五)關于對特種設備生產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判定。該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對未經監督檢驗而進行制造的違法行為的判定,以“是否已經出廠”為前提。
該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對未經監督檢驗而進行安裝、改造、重大維修以及鍋爐清洗的違法行為的判定,不以“已經出廠”為前提。
(六)關于非承壓設備承壓使用的查處問題。該條例對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違法行為做出了處罰規定。其中的“承壓鍋爐、壓力容器”是指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范圍的鍋爐、壓力容器。
(七)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授權。該條例規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對此,總局將專門做出規定,對授權的項目、實施主體、程序、期限予以進一步明確。被授權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嚴格依法行政,規范實施行政許可,并對許可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八)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收費。對省級以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檢驗檢測機構負責實施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含總局授權下放項目)、檢驗檢測工作,各級質監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盡快會同省級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收費標準。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逐步將以設備或工程總造價為收費基數的計價方法轉變為國際通行的以檢驗工時為收費基數的計價方法,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九)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證件。從事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進行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出示有效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出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
(十)關于調整或者新增安全監察工作的實施。該條例調整或者新增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需要修訂或者配套制定相應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工作。
2003年7月11日總局印發的《關于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03〕206號)仍然有效,其中部分內容與該條例及本意見不一致的,以該條例及本意見為準。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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