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購〔2017〕號
各市人民政府,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財綜〔2016〕5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3〕35號)、《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財購〔2015〕11號)等文件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培育社會組織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國家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培育社會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圍繞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舊動能轉換,結合實施“放管服”改革、事業單位改革和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大力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促進社會組織提升公共服務能力,有效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深化改革,完善政策。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的關系,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社分開,凡適合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盡可能交由社會組織承擔。著眼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完善相關政策,增強社會組織發展活力。
2.堅持問題導向,分類施策。遵循社會組織發展規律,針對社會組織類別特點、發展程度及存在的突出問題,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積極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3.堅持透明公開,競爭擇優。提高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相關信息的透明度,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擇優方式選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實現信息對稱,促進優勝劣汰,打造有利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
4.堅持提升能力,優化服務。通過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促進社會組織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優化內部管理,增強服務能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專業化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
(三)主要目標。“十三五”時期,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政策制度進一步完善,購買服務范圍不斷擴大,推動社會組織成為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中堅力量,加快形成一批運作規范、公信力強、服務優質的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提供質量和效率顯著提升。
二、主要政策
(一)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各級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結合政府職能轉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脫鉤等工作,進一步轉變觀念,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逐步將適合社會組織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結合修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明確適宜由社會組織承接的具體服務項目,將社會組織能夠承接的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不斷擴大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范圍。充分考慮服務項目特點,研究適當提高服務類項目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簡化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的審核程序和相關要求。購買主體要根據部門職責和業務需要,結合部門預算編制工作,科學制定政府購買服務計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做到應買盡買,逐年提高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份額和比例。
(二)加強分類指導和重點支持。各級政府和部門應結合公共服務需求和社會組織專業化優勢,具體明確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重點領域或重點項目。有條件的市縣和部門,可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操作指南》并向社會公開,為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提供指導。
各級政府部門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公益慈善等領域的公共服務,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作用。在民生保障領域,重點購買社會事業、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項目;在社會治理領域,重點購買社區服務、社會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體服務、矛盾調解等項目;在行業管理領域,重點購買行業規劃、行業標準、行業規范、行業評價、行業統計、職業評價、等級評定等項目;在公益慈善領域,重點購買扶貧濟困、扶老助殘、災害救助等項目。
各級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力度,將社會組織孵化綜合服務平臺建設、人員培訓、等級評估、相關審計等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三)完善購買環節管理。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根據服務項目需求特點,綜合考慮社會組織承接服務的質量標準和價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承接主體。要優化項目申報、預算編制、需求公告、組織購買、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等流程,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較小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與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簽訂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可適當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以設定為3年。對有服務區域范圍要求、市場競爭不充分的項目,購買主體可以按規定采取將大額項目拆分采購、定向委托、競爭性評審、新增項目向不同的社會組織采購等措施,促進建立良性的市場競爭關系。對市場競爭較為充分、服務內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費的項目,鼓勵在依法確定多個承接主體的前提下采取憑單制形式購買服務,購買主體向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發放購買憑單,由領受者自主選擇承接主體為其提供服務并以憑單支付。
(四)降低社會組織承接服務準入門檻。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應符合以下資質要求: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開展工作所必需的條件,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信息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有完善的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取消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須成立滿3年的限制,對成立未滿3年,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年檢等方面無不良記錄的社會組織,應當允許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應優先選擇具備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符合購買服務資格的社會組織名錄內的社會組織。
(五)探索建立公共服務需求征集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發現新增公共服務需求、促進供需銜接方面的積極作用,鼓勵和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搭建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與行業企業之間的溝通交流平臺,邀請社會組織參與社區及社會公益服務洽談會,及時發現、匯總公共服務需求信息,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反饋。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按規定程序適時將新增公共服務需求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并加強管理,在實踐中逐步明確適宜由社會組織承接的具體服務項目,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承接,逐步擴大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六)加強績效管理。購買主體應督促社會組織嚴格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及時掌握服務提供狀況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發現并研究解決合同履行中的問題,增強服務對象獲得感。加強績效目標管理,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及指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購買主體在項目實施前,應圍繞購買服務專業方法、需求評估、成本核算、質量控制、績效考核、監督管理等環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研究制定相關質量標準,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購買服務質量標準體系;項目完成后,根據項目資金額度、復雜程度、服務對象等情況,分別采取自行驗收、組織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進行項目驗收。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以服務對象滿意度作為一項主要的績效指標,驗收時應邀請一定比例的服務對象參加,并征集服務對象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的評價。鼓勵運用新媒體、新技術輔助開展績效評價。積極探索將績效評價結果與合同資金支付掛鉤,建立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激勵約束機制。
(七)加強社會組織信用信息記錄、使用和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社會組織監管平臺和當地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及時收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信息,推進監管信息和承接服務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建立失信社會組織“黑名單”制度,限制、懲戒失信社會組織。購買主體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時,要提高大數據運用能力,通過有關平臺查詢并使用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將其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同時,要結合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等工作,依法依規追究失信社會組織責任,及時將其失信行為通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有條件的要及時在“信用山東”和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網站公開。
(八)推進社會組織能力建設。各級民政等部門要加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培訓和示范平臺建設,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通過孵化培育、人員培訓、業務指導、公益創投等多種途徑,進一步支持培育社會組織發展。建立社會組織人員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對社會組織負責人及財務人員的培訓,將社會組織人才納入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推動社會組織以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為契機,完善內部治理,動員整合社會資源,擴大社會影響,加強品牌建設,發展人才隊伍,實現專業化發展,不斷提升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加強社會組織評估標準化建設,健全第三方評估制度。社會組織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增強服務社會的意識和功能,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自律和內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治化水平。鼓勵在街道(鄉鎮)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聯合業務范圍內的社區社會組織組團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帶動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加快培育形成一批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人員穩定、專業化職業化水平高、資產資金管理規范、能發揮骨干龍頭作用的社會組織。
(九)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各級財政部門、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及項目相關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財政部門負責在財政官方網站公布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民政部門負責公布本級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格的社會組織名錄。購買主體負責在本部門官方網站公布本部門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及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背景資料、承接主體資格、購買方式、具體服務需求、計劃購買時間等相關信息,方便社會組織及時查詢,提高承接服務項目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把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扎實推進,加強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培育社會組織的政策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推廣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的改革環境和社會氛圍。
(二)健全支持機制。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等部門推進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培訓、反饋、示范等相關支持機制建設,鼓勵購買主體結合績效評價開展項目指導。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財力狀況,科學、合理安排相關支出預算,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及政府購買服務年度計劃編制工作。民政部門每年要向社會公布具備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符合購買服務資格的社會組織名錄。購買主體要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建設,研究制定購買服務實施辦法,結合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項目所需支出,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績效評價。省財政繼續安排支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逐步加大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市縣可參照安排專項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
(三)強化監督管理。購買主體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凡通過單一來源方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要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審批程序,該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強項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評估工作。各級民政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記錄納入年度檢查(年度報告)、抽查審計、評估等監管體系。各級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確保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加強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防止暗箱操作、層層轉包等問題,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項目審計力度,及時處理涉及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投訴舉報,嚴肅查處借政府購買服務之名進行利益輸送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民政廳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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