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環函〔2014〕420號
各市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與國家新修訂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相銜接,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對我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確如下:
一、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控制要求。省內所有燃煤鍋爐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執行GB/13271-2014中0.05mg/m3的要求。
二、調整燃氣鍋爐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新建燃氣鍋爐項目自2014年7月1日起、現有燃氣鍋爐項目自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執行GB/13271-2014中50mg/m3和200mg/m3的要求。
三、增加特別排放限值控制要求。位于濟南、青島、淄博、濰坊、日照五市轄區內的新建鍋爐項目,自2014年7月1日起,除滿足上述規定及《山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2374-2013)》要求外,還應滿足GB/13271-2014中表3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2014/userfiles/file/20160615/201606151703682268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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