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特函〔2016〕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氧艙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4-2015,以下簡稱《氧艙規程》)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與《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的銜接和貫徹執行《氧艙規程》,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氧艙規程》施行前已簽訂合同或投入生產的氧艙
(一)2016年6月1日前已經簽訂制造合同或按照《管理規定》已經投入制造和制造完工的氧艙,可以按照《管理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原規定繼續完成制造、安裝和交付,其制造、安裝監督檢驗要求可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2016年6月1日前按照《管理規定》已經簽訂了改造合同的氧艙,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原規定完成改造、監督檢驗和交付。
(三) 2016年6月1日前已通過鑒定的氧艙設計文件,需要繼續用于制造時(屬于上述2016年6月1日前簽訂合同或已經投入制造和制造完工的除外),應當對設計文件與《氧艙規程》規定不一致的部分進行修改,并且按照《氧艙規程》3.14的規定對設計文件修改部分重新進行鑒定。
其中,氧艙設計文件中有關額定進艙人數調整、管道材質變更和設計使用年限修改,由設計人員按照《氧艙規程》3.5.1(2)、3.6(7)、3.11的規定進行修改,經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提交原鑒定機構備案,不需要重新進行設計文件鑒定。
氧艙改造設計文件鑒定時,制造單位還應當提交氧艙使用登記證(復印件),原設計文件鑒定編號,投入使用后重大維修改造記錄(復印件)、近三年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等資料。
二、關于《氧艙規程》部分條款內容的說明
(一)《氧艙規程》僅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規定范圍內的醫用氧艙、高氣壓艙,對于具有載人低壓艙功能等超出適用范圍的其他氧艙,不屬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范圍。
(二)3.5.1中“額定進艙人數”是指單個艙室允許的最大進艙人數,包括患者、陪護人員以及醫護人員。
(三)3.6(2)中“壓力介質質量”的測定,由制造單位和定期檢驗機構在氣體供應源出口處和氣體終端組件處,使用專用氣體分析儀器分別進行;被測壓力介質在氣體供應源出口處測定的質量應當滿足《氧艙規程》表3-1的規定,終端組件處氣體主要組分的濃度與氣體供應源出口處的差值不應超過1%。
(四)4.2.2(1)中的“外觀缺陷”是指按照有機玻璃材料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自然光線充足的室內,距產品300mm-400mm,用目視方法檢測),發現的不滿足有機玻璃材料標準質量判定要求的缺陷。
(五)8.1規定的氧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維護保養人員是指氧艙使用單位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了A1、A3和R3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人員。對氧艙數量較少的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可兼任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可兼任維護保養人員。
三、關于《氧艙規程》的施行
(一)《氧艙規程》施行后,按照《管理規定》制造或改造的在用氧艙可以繼續使用。使用單位對在用氧艙進行改造時,原則上應當滿足《氧艙規程》的規定。
(二)2016年6月1日起,《管理規定》中有關特種設備(氧艙)監督管理的規定不再執行,現行相關技術標準與《氧艙規程》規定不一致時,應當以《氧艙規程》的規定為準,氧艙設計制造單位與用戶新簽合同時應當執行《氧艙規程》。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6年6月2日
附件:《氧艙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4-2015)/userfiles/file/20160607/201606070831843784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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