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9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發(fā)布印度尼西亞代表團當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報。2022年12月2日,印度尼西亞財政部發(fā)布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第169/PMK.010/2022號令,決定將進口H型鋼和I型鋼(I and H Sections of Other Alloy Steel)的保障措施稅延長兩年,具體如下:2022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1日(第一年)為17.00%,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2月21日(第二年)為16.75%。涉案產(chǎn)品包括高度或?qū)挾葹?00毫米至600毫米的I型鋼及高度為100毫米至350毫米的H型鋼,除熱軋、熱拉或擠壓之外,無論是否經(jīng)進一步加工的其它合金鋼。涉案產(chǎn)品的印尼稅號為ex.7228.70.10和ex.7228.70.90。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及中國臺灣地區(qū)的涉案產(chǎn)品不適用上述保障措施。
2014年2月14日,印度尼西亞對進口H型鋼和I型鋼進行保障措施調(diào)查。2015年1月21日,印度尼西亞正式對進口涉案產(chǎn)品實施保障措施,有效期至2018年1月20日。之后,印尼對該案啟動日落復審調(diào)查,并作出肯定性終裁,將保障措施的有效期從2018年1月21日延長至2021年1月20日。2021年1月18日,應印尼企業(yè)PT. Gunung Raja Paksi Tbk及PT. Krakatau Wajatama申請,印尼保障措施委員會對進口涉案產(chǎn)品啟動第二次保障措施日落復審調(diào)查。2022年5月13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發(fā)布印尼代表團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報。印度尼西亞保障措施委員會對該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建議繼續(xù)對涉案產(chǎn)品征收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稅,第一年為17.00%,第二年為16.75%,第三年為16.50%。
(編譯自:世貿(mào)組織官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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