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科森環境技術歐洲站消息,2024年9月2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4份指導文件,以支持歐盟國家將修訂后的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指令轉化為國家法律并予以實施的工作,該方案將通過闡明新立法中較為復雜的要素來支持歐盟各個國家行政部門,并為在歐盟各國的國家法律中引入新要求提供共同的基礎。
已通過的指導意見涵蓋了與《可再生能源指令》相關的三個領域,這些領域需要加快進展:供暖和制冷(第15a、22a、23和24條)、能源系統集成(第20a條)和非生物來源的可再生燃料 (RFNBO) (第22a、22b和25條)。歐盟委員會通過了一份與修訂后的《能源效率指令》的供暖和制冷方面(第 26條)有關的指導文件。
《可再生能源指令》中關于能源系統整合和電氣化的新規則 對于通過整合大量可變可再生電力以及促進交通和供暖中的電力使用,使能源系統更加靈活至關重要。
能源系統整合指南明確了電力系統運營商的新要求,即向最終用戶提供近乎實時的可再生能源份額和電力中溫室氣體排放量信息。為了能夠實時訪問基本電池管理信息,該指南明確了電池和電動汽車 (EV) 制造商的義務。它還明確了實現智能和雙向充電的要求,以及小型和分散能源(如電動汽車、固定電池和熱泵)積極參與電力市場的可能性。
《可再生能源指令》中與 RFNBO 相關的條款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工業和運輸部門 RFNBO 的消耗目標。它解釋了目標的計算、范圍以及工業和運輸兩個目標之間的相互聯系。
供暖和制冷約占歐盟能源使用總量的一半。修訂后的《可再生能源指令》包括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供暖和制冷、區域供暖和制冷以及工業領域的份額的目標,以及新的2030年建筑可再生能源國家基準。 供暖和制冷指南闡明了新規定以及可再生能源在該行業中更高份額的核算。它還就如何在該指令的背景下應用廢熱定義提供了額外的解釋。
修訂后的《能源效率指令》中關于供暖和制冷方面的建議和指導說明闡明了歐盟國家如何識別高效的區域供暖和制冷系統。它解釋了如何制定適用于不符合高效區域供暖和制冷系統標準的系統的規劃義務。它還闡明了如何確保高效利用正在規劃中的大型耗能設施(如工業和數據中心)的余熱。
提高區域供熱和制冷系統的效率并更廣泛地使用可再生能源對于減少供熱和制冷行業的溫室氣體排放至關重要,因為該行業的能源消耗中近四分之三來自化石燃料。為確保區域供熱和制冷系統的清潔轉型,當區域供熱和制冷系統符合指令中定義的高效區域供熱和制冷系統標準時,可以向其提供國家援助。
可再生能源指令背景
修訂后 的《可再生能源指令》(RED)是推動歐盟可再生能源部署的主要立法框架。2023年的修訂將歐盟 2030 年可再生能源目標提高到至少42.5%(旨在達到45%)。它還推出了新措施來加速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采用,例如簡化許可授予規則,并推動可再生能源在供熱和制冷、工業和運輸等領域的使用。該指令于 2023年11月20日生效,歐盟國家必須在2025年5月21日之前將指令的主要內容轉化為國家法律。2024年5月,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部署,歐盟委員會已經通過了有關許可和可再生能源加速領域以及可再生能源拍賣設計的指導和建議。
能源效率指令背景
新的能源效率指令于2023年10月10日生效。修訂后的指令提高了 歐盟能源效率目標,要求歐盟國家共同確保 到2030年能源消耗比歐盟參考情景2020年的預測再減少11.7%。歐盟國家需要在2025年10月11日之前將能源效率指令轉化為國家立法。
能源消耗目標
2023年修訂指令提高了 歐盟能源效率目標,要求歐盟各國共同確保到2030年能源消耗比歐盟參考情景2020年的預測再減少11.7%。因此,到2030年,歐盟的總體能源消耗量不應超過一次能源9.925億噸油當量(Mtoe)和最終能源7.63億噸油當量。
根據新規則,歐盟國家同意通過綜合運用反映國家情況的客觀標準(能源強度、人均 GDP、節能潛力以及歐盟國家此前為提高能源效率所做的努力)來設定指示性國家貢獻,以幫助實現歐盟目標。該指令還包括一項增強的“填補空白機制”,如果各國未能及時兌現其國家貢獻,該機制將被啟動。
在制定這些指示性國家貢獻時,歐盟國家可以使用歐盟參考情景2020的預測或其更新版本(于2023 年 12月向其通報)。2024年3月,歐盟委員會通報了修正后的指示性國家貢獻(也涵蓋了參考情景的更新),該貢獻將在 2024年6月歐盟國家更新的綜合國家能源和氣候計劃 (NECP) 中使用。
年度節能義務
修訂后的指令將到2028年的年度能源節約義務(第8條)增加一倍以上。這是該指令實現總體目標并推動建筑、工業和交通等終端使用領域節能的關鍵政策手段之一。
歐盟國家必須在整個義務期(2021年至2030年)內實現終端能源累計節約,相當于2021-2023年每年節約至少0.8%的終端能源消費,2024-2025年每年節約至少1.3%,2026-2027年每年節約1.5%,2028-2030年每年節約1.9%。
能源貧困和消費者
修訂后的指令還更加注重緩解能源貧困。它旨在通過更嚴格的要求歐盟國家提高能源效率意識和提供能源效率信息來增強消費者的權利。 它還強調建立一站式服務中心、技術和財務咨詢以及通過庭外機制解決糾紛來保護消費者。
此外,它還包括改進法規,以識別和消除租戶和業主之間或多個業主之間分割能源效率改造激勵措施相關的障礙。引入的變化要求歐盟國家優先提高弱勢客戶、受能源貧困影響的個人和居住在社會住房中的人的能源效率。為了應對任何潛在的負面影響,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ETS) 擴展到建筑和交通運輸所產生的收入將通過社會氣候基金使用。
根據節能義務,每個歐盟國家都有責任為弱勢客戶和受能源貧困影響的客戶實現一定比例的節能。確定這些目標的標準將由每個國家自行定義,以便根據國家具體情況靈活制定定制解決方案。
審計義務、技術能力要求和投資報告
為了優化工業部門的節能效果,該指令擴大了能源審計義務的范圍,將所有能源消耗超過一定閾值的公司(無論其規模大?。┒技{入其中。因此,具有巨大節能潛力的中小企業 (SME) 也必須進行能源審計。同時,該指令將能源管理系統作為大型工業能源消費者監測和優化能源效率的強制性要求。
此外,根據修訂后的指令,歐盟國家需要確保能源效率相關專業人員具備適當的能力水平,使其與市場需求保持一致,并對必要能力實施更明確、更嚴格的要求。這包括能源服務提供商、能源審計師、能源經理和安裝人員。
該指令要求歐盟各國報告能源效率投資情況,包括能源績效合同,作為治理條例的一部分,以確保透明度和問責制。該指令還在國家、地區和地方層面建立了項目開發援助機制,以支持能源效率投資并促進實現歐盟雄心勃勃的能源效率目標。
供熱制冷供應
為了確保到2050年實現區域供熱和制冷供應完全脫碳,修訂后的《2023年能源效率指令》修改了高效區域供熱和制冷的定義。最低要求將逐步改變,以允許可再生能源和廢熱和廢冷逐步融入系統。
僅在2030年之前才可能支持使用天然氣并與高效區域供熱和制冷系統中的區域供熱相連的新型高效熱電聯產機組,而禁止在此類系統中的新型供熱能力中使用任何其他化石燃料。
歐盟國家還必須在人口超過45,000的大城市推行本地供暖和制冷計劃。
數據中心的能源性能
修訂后的指令引入了對數據中心能源性能進行監測和報告的義務。歐洲數據庫將收集和發布與能源消耗量大的數據中心的能源性能和水足跡相關的數據。該數據庫正在由歐盟委員會籌備,并將于2024年 9 月15日的第一個報告截止日期前開放。
授權條例(EU/2024/1364)列出了報告義務的信息和關鍵績效指標,并于 2024年5月17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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