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
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采用中文。
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
【釋義】本條是關于進口特種設備的規定
一、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為了保護本國的安全利益,按照世界通行做法和WTO(TBT)協議體現的國民待遇原則,進口設備必須滿足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經過檢驗、取得許可。這里的檢驗是指經我國核準的檢驗機構按照我國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的檢驗。
二、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特種設備技術資料和文件是證明特種設備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規定,其中安裝和使用維護保養、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是直接供安裝、使用者用的,一方面要求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也要求其中的安裝和使用維護保養、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用中文,當然根據需要,也可以中、外文對照。
三、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
目前,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行政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按照進出口商品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1985年,原勞動人事部和國家商檢局公布《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勞人鍋[1985]4號),對雙方在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工作的分工等作出了規定。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發出《關于調整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質檢[2006]107號),對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監督檢驗的工作進行了調整。
第三十一條 進口特種設備,應當向進口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進口時的告知要求。進口特種設備進行提前告知,目的是為了使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掌握情況,及時提供幫助和按照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告知的部門可以針對經營的情況分為兩種,一種作為批量產品,銷售對象不明確,可以由外貿經營單位告知經營所在地(一般是省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直接有銷售對象,可以由外貿經營單位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地(一般是省級)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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