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省應急管理專家的使用管理,滿足專家調用的“雙隨機”原則,根據《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調用管理。省應急管理咨詢專家的邀請,由省廳辦公室或有關處室統一協調。
第三條專家的調用堅持“行業對應、專業對口、隨機抽取、激勵擇優、規范有序”的原則。除突發緊急任務外,專家的調用一般應在山東省應急專家管理系統(簡稱專家管理系統)中完成。
第四條處室、單位使用專家時,應登錄專家管理系統,詳細錄入本次專家工作任務時間、地點、行業、任務概述等信息,形成財務報銷及存檔記錄。
第五條處室、單位調用專家時,應根據任務類型確定專家的行業、專業,需調用專家人數,予以回避的地域、單位、人員等條件。系統根據所選擇專家的條件,隨機推薦符合條件的專家供使用處室、單位選擇。
突發應急任務調用專家不受時間和調用方式的限制,可選擇滿足要求的專家直接電話通知。緊急任務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使用處室、單位應在專家管理系統內補辦專家調用手續。
第六條當任務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社會影響較大、有特殊需求等情況時,經處室負責人同意,可通過推薦選取方式進行調用專家。涉及行政許可的事項,推薦專家的比例不得超過本次使用專家總人數的50%。
第七條當有專家管理系統中無滿足條件的專家、任務緊急或需審查的項目較為特殊等情況時,經分管負責人審簽,可聘請國家級專家、省外專家或其他行業專家。聘請的專家暫時錄入備用專家庫,按程序調用。
第八條專家在聘期內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被專家管理系統自動鎖定,不參與調用。當有特殊情況,確需調用的,經分管負責人審簽后,方可調用。
1.年度出現3次及以上不滿意評價的;
2.處于請假期間的;
3.在相同時間段內已確定參加其他任務活動的;
4.本年度參與省應急廳專家任務超過20次(含20次)的;
5.本年度參與省應急廳專家任務工作天數超過100天(含100天)的;
6.使用前30日內已完成4次專家任務或工作天數已滿足20天的;
7.其他不滿足專家調用情況的。
第九條專家在聘期內存在違反《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關規定及年度出現3次及以上不滿意評價的,被專家管理系統自動列入“異常名單管理庫”,不參與調用。專家管理工作小組對“異常名單管理庫”中的專家定期匯總,經分管負責人審批后,取消聘用。
第十條專家結束任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專家管理系統中提交本次專家任務的工作報告。使用處室、單位在專家任務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專家任務執行情況,按照《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對專家進行評價。任務結束10日后,仍未完成評價的,專家管理系統將自動鎖定該處室、單位的調用功能,待按要求補充完成相關操作后,方予以恢復。
第十一條備用專家經有關處室、單位使用兩次以上,其素質及業務能力滿足應急管理專家要求的,按照有關程序定期進行遴選、審定,進入省應急管理專家庫,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專家費用按以下標準執行:
省應急管理咨詢專家的費用按小時計算,正高級技術職稱專家1000元/小時,院士、全國知名專家1500元/小時;省級應急管理專家按600元/天·人支付標準執行。專家發生交通(城際間)、住宿費用的,按有關規定據實報銷。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省應急廳印發的《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專家調用辦法》(魯應急辦發〔2019〕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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