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市應急局: 《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已經省應急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6月29日
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的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作用,切實提高全省應急管理的科技水平,提升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有效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應急廳應急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管理工作。專家的調用、遴選、考核等應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專家包括應急管理咨詢專家和應急管理專家。應急管理咨詢專家主要為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重大決策和應急處置提供咨詢服務。應急管理專家主要為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專家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實事求是開展專家活動,并對其做出的技術結論或提供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終身負責。
第四條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參加應急管理技術服務的各項活動,并為其在工作中提供幫助。
第五條設專家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專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配合省應急廳相關處室,具體承擔應急管理專家隊伍的建設及管理工作。
(二)制定專家遴選、使用、考核評價及保密工作等相關制度,負責組織專家的遴選、調整、審核、培訓等工作。
(三)配合有關處室調用專家執行任務或參加有關活動。
(四)定期對專家的工作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專家的各類評價,形成專家工作情況簡報。
第六條應急管理咨詢專家由省應急廳在全國范圍內邀請,專家在行業內享有較高聲譽,應具有深厚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驗。
第七條應急管理專家的遴選遵循自愿申報和推薦申報相結合的原則。有關單位組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進行申報,經所在單位推薦(或省應急廳有關業務處室推薦),省應急廳審定通過后公示專家名單。專家實施動態管理,每3年對專家進行調整。應急管理專家的基本條件為:
(一)政治立場堅定,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有奉獻精神,服從大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黨紀政紀處分記錄和違法犯罪記錄。
(二)熟悉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省內相應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在精力和時間上能夠保證參加專家活動。
(四)相關專業的大學學歷,10年以上相關領域的工作經驗。
服務應急處置、咨詢服務、現場檢查、評審評估、宣傳培訓等不同任務類別的專家,應滿足《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遴選辦法》規定的其他遴選條件。
第八條應急管理咨詢專家的主要職責:
(一)為省委、省政府和省應急廳關于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決策提供咨詢服務。
(二)對全省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改革發展規劃等提出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意見和建議。
(三)為全省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咨詢。
第九條應急管理專家的主要職責:
(一)為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提供現場技術指導和救援服務。
(二)為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制定,專業領域的問題調研,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的防范,應急預案體系的建設等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三)參與省應急廳組織的執法檢查、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安全生產條件可靠性論證等各類現場檢查活動。
(四)參加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自然災害風險監測、評估調查,科技項目成果技術評審,應急預案評審及各類應急地方標準的技術審查等工作。
(五)為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新聞宣傳、輿情應對、信息化建設及培訓考核等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條專家具有以下權利:
(一)執行委派任務時,有進入有關現場調查、調閱有關文件或技術資料、參加有關會議、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的權利。
(二)有不受他人干預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詢、技術審查結論或鑒定意見的權利。
(三)按規定獲得專家勞動報酬的權利。
第十一條應急管理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聘用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本辦法和工作紀律,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務。
(二)認真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法律法規,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三)遇有突發事件或其它緊急情況,按時趕到事故或突發事件現場提供技術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緊急調遣。
(四)按時開展和完成委派任務,完成任務后,向調用單位提供任務有關材料。工作中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五)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關信息,保守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六)遵守專家回避制度,接受正當回避要求。為被評審或檢查企業進行過安全咨詢、指導及專家所在單位與被評審或檢查企業簽訂服務合同等情況,在評審該企業項目時應主動提出回避。
(七)未經許可,不得以省應急管理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任何活動。
第十二條專家接受委托從事相關工作,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再聘用為省應急管理專家,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不履行職責或義務,一年3次及以上無故不接受任務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在執行相關任務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報告的。
(三)開展相關業務工作不到現場的。
(四)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五)以省應急管理專家名義從事推銷產品、介紹客戶、吃拿卡要等不正當活動的。
(六)專家在執行任務期間(包括監管部門委派或企業自行聘請),對發現的安全生產有關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不及時按程序如實告知監管部門或企業,通過本人或授意他人舉報相關問題,獲取舉報獎勵的,一經發現,取消專家資格并嚴肅追責問責。
(七)其他相關情形的。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28日。原省應急廳印發的《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魯應急發〔2019〕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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