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標準管理,提高標準制定(含修訂,下同)的質量和水平,加強標準的實施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省地方標準,負責地方標準制定的立項、審批、編號和發布。
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方標準的立項(復審)申報、組織起草、技術審查、組織實施、效果評估、實施情況監督等。
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批、編號和發布。
縣(市、區)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應當與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相協調。
第五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積極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符合本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切實可行。
第六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廣泛參與、公開透明、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七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行業協會以及標準化專業機構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 制定范圍
第八條 工業、農業(含林業、畜牧業、漁業,下同)、服務業、社會事業、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等各領域、各行業,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和管理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下同)。
第九條 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地方標準制定的主要范圍:
(一)政府部門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職能,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
(二)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涉及節約資源、能源、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公平競爭等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制定地方標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標準立項
第十一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地方標準立項申請。地方標準立項應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的,應與相關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溝通,經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提出立項申請。
第十二條 立項申請材料包括:
(一)地方標準項目建議表,包括標準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范圍,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等(見附件1);
(二)標準草案。標準草案應當明確提出主要章節及各章節主要技術內容等,修訂標準應當注明擬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
(三)標準項目內容涉及專利的,應提供專利的相關證明及專利持有人授權文件。
第十三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標準立項審查。對于有歸口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委托該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對于沒有歸口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審查。地方標準立項可行性、必要性審查重點是:
(一)標準項目查新情況;
(二)標準項目與現行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相關標準的協調配套情況;
(三)標準項目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或引領創新技術應用情況;
(四)標準項目與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符合性等。
第十四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家論證意見,提出擬立項的地方標準計劃,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下達地方標準項目制定計劃。地方標準項目計劃包括立項編號、項目名稱、性質(類別)、完成時限、提出部門、歸口標委會、主導起草單位等。
地方標準采取隨時申報、定期下達立項計劃的方式,一般每半年一次。
第十五條 地方標準應在計劃下達的期限內完成報批稿,計劃起止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一年,重大標準不超過一年六個月。
未按計劃期限完成的,標準提出部門應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超過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項目自動終止。
因立項因素發生變化,導致地方標準項目不能完成的,由標準提出部門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撤銷立項。
第十六條 對經實施有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團體標準申報地方標準的優先立項。
第四章 標準起草
第十七條 標準提出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標準主導起草單位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落實工作經費,完成標準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見、送審和報批等工作,并對標準的技術內容負責。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是本專業技術領域內,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先進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組織;標準起草人員應當是本專業技術領域內掌握先進技術、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和標準化專業人員。標準起草工作組成員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
第十八條 強制性地方標準只署名提出部門和歸口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不署名起草單位和起草人。推薦性地方標準署名提出部門、歸口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起草單位和起草人,起草單位一般不超過三家,起草人一般不超過五人。
第十九條 標準起草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試驗驗證(必要時);
(二)充分協調標準各相關方,實現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強調部門或者行業利益;
(三)不得設定有地方保護、阻礙市場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競爭等內容的條款;
(四)不得設定部門管理權限;
(五)符合WTO/TBT相關原則要求;
(六)標準編寫應當符合GB/T 1和相關標準編寫的要求;
(七)充分考慮標準的實施等。
第二十條 標準內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規定的,應當進行試驗驗證;試驗方法類地方標準,應當進行實驗室比對驗證,比對驗證應選擇三家以上實驗室;需要有標準實物樣品對照的地方標準,應當制作相應的標準實物樣品。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對驗證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標準制定應當起草編制說明。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背景,包括全省產業現狀、立項背景及必要性等;
(二)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地方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依據,地方標準修訂項目,還應當列出和原標準主要差異情況;
(四)主要試驗(或驗證)分析報告、相關技術和經濟影響論證情況;
(五)國內外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六)重大意見分歧及處理結果;
(七)實施標準的經濟、社會效益,以及實施標準的要求、措施;
(八)強制性標準實施的風險評估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設置標準實施過渡期的理由;
(九)對涉及專利等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等。
第二十二條 對標準中涉及專利的管理參照《國家標準中有關專利問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標準起草應當廣泛征求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以及檢驗、管理等相關方面的意見。征求意見的范圍應當覆蓋全省各相關地區和領域,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三十家以上。書面征求意見的期限為兩個月。
標準提出部門也可以根據需要直接組織征求意見。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說明理由,填寫《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形成標準送審稿。
有歸口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標準送審稿應當征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標準送審稿經標準提出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出部門出具的標準審查申請表(見附件2);
(二)標準送審稿;
(三)標準編制說明;
(四)標準征求意見處理匯總表(見附件3);
(五)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及說明(必要時);
(六)標準審查專家建議名單(見附件4)等。
第五章 標準審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按本辦法的規定組成標準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標準的送審稿進行審查。
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當是相關領域技術專家并經過標準化專業知識培訓。
第二十六條 標準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方式。強制性地方標準審查委員會人數一般不少于九人,推薦性地方標準審查委員會人數一般不少于七人。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標準,應邀請利益相關方的代表參加審查。
標準主導起草單位應當至少提前十五天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提交審查專家。
第二十七條 標準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準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協調性;
(二)標準相關各方征求意見以及重大意見分歧處理情況;
(三)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四)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規定的,應當對驗證試驗材料進行審查和評估;
(五)強制性條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文本編寫的規范性;
(七)標準的實施成本、效益分析等。
第二十八條 審查會議應當形成審查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會議時間、參加單位及審查人員名單、審查意見、審查結論等內容,審查人員應當書面簽字備查。
審查委員會對審查結論未能取得一致意見需要表決的,審查委員應在表決表上簽字。審查委員會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標準主導起草單位應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填寫“地方標準審查修改意見處理結果匯總表”,對標準送審稿有關材料進行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
審查不通過的地方標準,主導起草單位應根據專家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后重新組織審查,或經標準提出部門同意后提出終止標準制定任務。
第六章 標準批準、發布
第三十條 標準報批稿報經有關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在專家審查會結束三十天內,報送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批材料包括:
(一)提出部門出具的標準報批表(見附件5);
(二)標準報批稿;
(三)標準編制說明;
(三)標準審查會議紀要;
(四)審查專家簽到表(見附件6);
(五)標準審查修改意見處理結果匯總表(包括主要爭議問題及處理意見)(見附件7);
(七)強制性標準的風險評估說明;
(八)引用標準有效性說明;
(九)地方標準審查會專家簽字表決表(需要時)(見附件8)等。
上述材料報送紙質文本(各一份)和電子文檔。電子文檔通過“山東省標準化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報送。
第三十一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報批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等進行審核后,在山東省標準化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征求社會意見。推薦性標準公示應不少于十五日,強制性標準公示應不少于三十日。
因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環境保護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急需實施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標準報批稿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在公示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經統一編號后批準發布。地方標準編號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批準意見后,送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統一編號,聯合發布。
法律、法規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等環境保護地方標準,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省環境保護部門和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第三十三條 強制性地方標準發布和實施日期之間一般應有不少于三個月的過渡期。推薦性地方標準發布和實施日期之間應有不少于一個月的過渡期。
因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環境保護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急需實施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地方標準發布后十五日內,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山東省標準化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上公布地方標準目錄和全文,向公眾提供免費查閱。
第三十五條 地方標準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國家有關部門報備案。
第三十六條 地方標準的檔案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檔案管理辦法》執行。以下材料應當歸檔:
(一)地方標準立項申報材料以及立項計劃;
(二)地方標準審查、報批環節相關材料;
(三)地方標準發布公告;
(四)地方標準備案公告;
(五)地方標準修改、復審報告及結果公告;
(六)地方標準廢止公告等。
第七章 標準實施
第三十七條 從事科研、生產、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強制性地方標準。
第三十八條 政府部門制定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政策措施,應當積極引用地方標準。鼓勵各類市場主體積極采用地方標準。
第三十九條 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及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組織開展地方標準的宣貫培訓。
標準提出部門負責標準的組織實施,依法開展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評估。強制性地方標準和重大標準的實施和監督情況,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報送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 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發現個別內容有問題,必須作少量修改或補充的,由標準提出部門提報“地方標準修改通知單”(見附件9),經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后發布。
第八章 復審、修訂
第四十一條 標準提出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社會建設的需要,及時組織有關地方標準的修訂、復審。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需要提出有關標準的修訂和復審建議。
第四十二條 地方標準的復審周期為三年。標準提出部門應當及時對實施三年以上的地方標準進行復審,并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標準實施情況報告和復審意見表(見附件10)。復審意見應當包括是否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建議,以及主要理由。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復審:
(一)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已發布或修訂的;
(二)標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修改或廢止的;
(三)標準相關的生產或檢測技術發生變化的;
(四)標準實施過程中出現需要復審的其他情形等。
第四十四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提出部門復審意見,確認地方標準是否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一)經復審確認需要廢止的地方標準,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廢止。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廢止;
(二)經復審確認需要修訂的,應及時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立項修訂;
(三)經復審確認繼續有效的地方標準,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重新公布。
第四十五條 地方標準自實施之日起滿兩個復審周期仍未組織復審的,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規定啟動標準廢止程序。
第九章 市級地方標準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設區的市,下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經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的市級地方標準,并統一負責本市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批、編號、發布。
市級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內推薦執行。制定程序參照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市級地方標準代號和編號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市級地方標準代號由字母“DB”、各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T”組成。例如:濟南市地方標準規范代號:DB3701/T。
第四十八條 市級地方標準在發布后十五日內,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填寫“市級地方標準備案標準匯總表”(見附件11),并將標準的批準文件、標準文本及其編制說明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告已備案的市級地方標準。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1:
山東省地方標準項目建議表
項目名稱 |
|
計劃周期 |
(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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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類型 |
□ 制定 □ 修訂 (修訂標準名稱及編號) |
||||
標準性質 |
□ 強制性 □ 推薦性 |
||||
主導起草單位 |
|
聯系人 |
姓名: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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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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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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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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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部門 |
|
聯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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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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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項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適用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說明所涉及的產品種類) |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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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的關系
|
五、保證措施(主要起草單位、參加起草單位、技術力量、經費等)
|
六、制定強制性標準法律法律法規依據
|
七、推薦單位意見(必要時)
(蓋 章) 年 月 日 |
八、提出部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蓋 章) 年 月 日 |
注:1.推薦單位為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需要時填寫。
2.強制性地方標準的項目建議需填寫“六”一欄。
3.建議表遞交時需一式三份。
附件2:
山東省地方標準審查申請表
標準名稱 |
|
|||||
立項文件名 稱及編號 |
|
與立項時名 稱是否一致 |
□ 是 □ 否 (立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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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類型 |
□ 制定 □ 修訂 |
標準性質 |
□ 推薦性 □ 強制性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固話/手機) |
|
|||
送審材料 齊備性 |
□ 標準文本(送審稿); |
|||||
□ 標準編制說明(送審稿) |
||||||
□ 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 |
||||||
□ 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及說明(必要時) |
||||||
□ 審評會建議專家名單 |
||||||
征求意見 |
□生產單位 家 □經營單位 家 □使用單位 家 □科研單位 家 □大專院校 家 □檢驗單位 家 □管理單位 家 □其他 家 □分布地區 個 |
|||||
建議專家 |
專家分布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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