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動能轉換優惠政策匯總
1.優惠項目:大型客機和大型客機發動機整機設計制造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涉及稅種及政策代碼:房產稅(08021909)、城鎮土地使用稅(10021909)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客機和大型客機發動機整機設計制造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33號)
主要內容:對在中國境內從事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整機設計制造的企業及其全資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所稱大型客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45噸的民用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是指起飛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機發動機。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優惠項目: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的通知
涉及稅種及政策代碼:企業所得稅(04021201、04021204)、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主要內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
(1)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①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②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2)關于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①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②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3)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①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②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③股東轉讓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④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⑤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⑥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4)關于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①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②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③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④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⑤本通知所稱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⑥本通知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⑦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實行查賬征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3.優惠項目: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的所得稅政策
涉及稅種及政策代碼: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主要內容:(1)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2)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3)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4)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4.優惠項目: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涉及稅種及政策代碼:契稅(15083905)、印花稅(09083906)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6號)
主要內容:(1)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其所屬企業之間,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免征契稅。
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照章征收契稅。
(2)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資本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對改制后再增加的資本金涉及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5.優惠項目: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轉讓CDMA網及其用戶資產、企業合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營業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
涉及稅種及政策代碼:土地增值稅(11059902)、印花稅(09059904)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轉讓CDMA網及其用戶資產、企業合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號)
主要內容:(1)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聯通新時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在轉讓CDMA資產和業務過程中應繳納的營業稅,予以免征。
(2)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向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轉讓原網通南方21省固網業務、北方一級干線資產,原聯通天津、四川、重慶三地固網業務及天津固網資產,向聯通新時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網通南方21省固網資產及原聯通四川、重慶固網資產過程中應繳納的營業稅,予以免征。
(3)對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轉讓不動產過程中涉及的營業稅,予以免征。
(4)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過程中,新增加的資本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
(5)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過程中,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6)對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聯通興業科貿有限公司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轉讓CDMA資產、股權,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聯通國際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轉讓CDMA業務、股權過程中所簽訂的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7)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向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轉讓相關電信業務、資產及股權,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轉讓相關電信業務、資產及股權,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轉讓資產,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向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轉讓股權過程中,所簽訂的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8)對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南方2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固定通信網絡資產而增加資本金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9)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聯通新時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向中國電信轉讓CDMA網絡資產和業務過程中,轉讓房地產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10)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11)對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在資產整合過程中,向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轉讓房地產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6.優惠項目: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涉及稅種及政策代碼:土地增值稅(11083902)、房產稅(08083902)、城鎮土地使用稅(10129999)、契稅(15083904)、印花稅(09083903)、城市維護建設稅(07129999)、教育費附加(61129999)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
主要內容:(1)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在接收和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
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房地產以抵償債務的,免征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承受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
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房地產,免征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包括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等,免征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資產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所屬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為本公司接收、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而提供資產、項目評估和審計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的資產在清理和處置期間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在催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
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免征應繳納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催收債權時,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
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的資產,包括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征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3)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中國境內的資產在清理和處置期間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對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催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應承擔的印花稅。
對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擁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在清算期間免征應承擔的城市房地產稅。
對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清算期間在中國境內催收債權時,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
對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包括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征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預提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
(4)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在清算期間發生本通知未規定免稅的應稅行為以及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除接收、處置不良資產業務外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應一律依法納稅。
(5)本通知自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屬免征事項的應納稅款不再追繳,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7.優惠項目: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重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涉及稅種及政策代碼:土地增值稅(11129999)、契稅(15129999)、印花稅(09129999)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60號)
主要內容:(1)重組分立過程中,原中國建設銀行無償劃轉給建銀投資的貨物、不動產,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2)建銀投資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建銀投資從中央匯金公司取得且投入建行股份的國家注資部分征印花稅,對其余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建銀投資承接原中國建設銀行簽訂但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且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建銀投資與原中國建設銀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3)重組分立過程中,建銀投資承受原中國建設銀行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4)建銀投資將其擁有的固定資產出租給建行股份取得的財產租憑收入自2005年1月1日起,3年內暫免征收營業稅。
(5)建銀投資發生的呆賬損失統一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呆賬損失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號),《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等現行規定執行。
8.優惠項目: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涉及稅種及政策代碼: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主要內容: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2)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3)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包括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滿2年的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在其規定有效期內不需重新認定,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9.優惠項目:符合條件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涉及稅種及政策代碼: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主要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條: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
(1)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①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直接投入費用。
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②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2)特別事項的處理
①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②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③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④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3)會計核算與管理
①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②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4)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①煙草制造業。
②住宿和餐飲業。
③批發和零售業。
④房地產業。
⑤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⑥娛樂業。
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5)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
①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②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③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④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⑤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6)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
(1)研究開發人員范圍
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2)研發費用歸集
①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②多用途對象費用的歸集。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③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④特殊收入的扣減。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時,應扣減已按《通知》規定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⑤財政性資金的處理。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⑥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3)委托研發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委托境外研發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其中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4)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判定
《通知》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5)核算要求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并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可參照本公告所附樣式(見附件)編制。
(6)申報及備案管理
①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見附件),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
②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 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③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并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研發支出”輔助賬;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7)后續管理與核查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企業的后續管理和監督檢查。每年匯算清繳期結束后應開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該優惠企業戶數的20%。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核查辦法或工作措施。
(8)執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10.優惠項目:符合條件的特定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涉及稅種及政策代碼: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
主要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5)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1)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采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2)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3)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4)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5)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
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11.優惠項目: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涉及稅種及政策代碼:企業所得稅(04024501)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
主要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三條: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①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②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③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④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2)《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1)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2)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1)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②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③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④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⑤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⑥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
單位名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賬 號:1602023919200059151開 戶 行:濟南工商銀行趵突泉支行稅 號:51370000MJD6177755
聯系地址:濟南市華能路89號山東質監綜合服務大廈2樓205室郵政編碼:250100 傳 真:0531-55692988綜 合 部:0531-55692989 培 訓 部:0531-88023952 0531-88023939 評 審 部:0531-88023938 學術交流部:0531-8802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