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
特種設備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和設施的總稱。
(二)范圍(共二類八種)
1、承壓類:
(1)鍋爐、(2)壓力容器、(3)壓力管道
2、機電類:
(1)電梯、(2)起重機械、(3)客運索道、(4)大型游樂設施、(5)場(廠)專用內機動車輛
(三)名詞解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九條)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產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壓力容器: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電梯: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軌道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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