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法律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類事故等級分別處以最低二十萬元最高兩千萬元的罰款。
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方面,法律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專家指出,這樣的規定借鑒和推廣了地方的實踐經驗,有助于解決執法懈怠問題。
法律還對鄉鎮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做出了規定,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履行監管職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滕煒介紹,近年來,我國有些鄉鎮企業的發展速度快,其中有大量小微企業。按行政管理職權規定,鄉鎮也應履行監管職責。但現實中,鄉鎮的監管力量有限,實現監管難,因此法律規定較為原則。滕煒同時強調,法律明確了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并不是說鄉鎮政府要全部承擔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縣市就不管了。
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十三號)http://www.gov.cn/zhengce/2014-09/01/content_27432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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