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織起安全生產的高壓線,進一步加大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涉事單位主要負責人將上黑名單,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加大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加大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三方面:一是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20萬元人民幣至2000萬元的罰款;二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罰款;三是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在加強政府責任方面,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取得進展。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同時明確:鄉、鎮人民政府等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對于社會高度關注的事故調查處理問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將事故調查應當遵循的原則修改為“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同時增加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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