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
如沒有應急救援隊 企業必須簽訂救援協議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以總局令形式出臺《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以下簡稱《九條規定》),針對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關鍵問題提出了具體意見和要求。《九條規定》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嚴格執行。
《九條規定》的內容只有427個字,簡明扼要。“雖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項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之中,許多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不夠熟悉。”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九條規定》把企業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應該做、必須做的基本要求清晰列出,便于記憶和執行。
該規定在歸納總結近些年應急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基礎上,結合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從企業落實責任、機構人員、隊伍裝備、預案演練、培訓考核、情況告知、停產撤人、事故報告、總結評估等方面提出了“九個必須”。其中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人員并建立工作制度;必須依法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危險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必須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相銜接的應急預案,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必須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并定期組織考核;必須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崗位、場所危險因素和險情處置要點,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明顯標識,并確保逃生通道暢通;必須落實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必須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做好先期處置,及時采取隔離和疏散措施,并按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必須每年對應急投入、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74號
《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已經2015年1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梁
2015年2月28日
附件: 《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http://www.603013.cn/userfiles/file/20150420/201504200853511451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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