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可燃液體-閃點、燃點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為閃點,遇火源能夠持續燃燒(至少5s)的最低溫度為燃點。
在閃點溫度下,液體的蒸發速度較慢,閃火后燃氣迅速耗盡,不會引發持續燃燒,具備一閃即滅的特征。
一、液體閃點與火災危險性分類:在閃點溫度,已具備閃燃、爆炸危險,在可燃易燃液體的運輸、貯存、操作和安全管理中,通常以閃點溫度作為判斷液體化學品易燃易爆性的指標。
1956版《工業企業和居住區建筑設計暫行防火標準》(標準-102-56),將易燃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分為甲、乙、丙三類,并以28℃、120℃(閃點溫度)作為甲、乙、丙類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分界點。
1974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確定28℃、60℃(閃點溫度)為甲、乙、丙類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分界點。此分類方法,適用最常用的三大油類(汽油、煤油、柴油),既排除了煤油升為甲類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柴油升為乙類的可能性,有利于節約和消防安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并延續至今!
1、甲類:閃點小于28℃的液體;
2、乙類:閃點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
3、丙類:閃點不小于60℃的液體。
二、液體閃點的定義:
1、依據《閃點的測定賓斯基-馬丁閉口杯法》GB/T261-2021定義:閃點是在標準試驗條件下,加熱油品所逸出的蒸汽被火焰引燃發生閃火的最低溫度。
2、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定義:閃點是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或固體的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與建筑防火相關的閃點,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準。
三、液體閃點的測定方法:
1、閃點測定方法有“開口杯法”和“閉口杯法”:
開口杯法是將試樣放在敞口容器中,加熱進行測定。閉口杯法是將試樣放在有蓋的容器中加熱測定。
閉口杯法測定的閃點要比開口杯法低,與建筑防火相關的閃點,已明確采用閉口杯法測定。
閉口杯閃點測定方法概要(GB/T261-2021):
2、通常情況下,純物質的閃點可能通過資料查得,但對于混合物和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汽,可能需要通過實驗獲取。
四、液體燃點:
1、燃點又稱燃燒點,即在規定試驗條件下,試驗火焰引起試樣蒸氣著火且至少持續燃燒5s的最低溫度,修正到101.3kPa大氣壓下。
2、試驗方法(不同標準有別,僅供參考):
在可燃易燃液體的安全管理和火災危險性分類中,較少使用燃點概念。
第二章 可燃固體-燃點、自燃點
固體物質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較多關注燃點和自燃點。
一、燃點是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物質在外部引火源作用下表面起火并持續燃燒—定時間所需的最低溫度。
二、自燃點是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物質在沒有外部引火源作用下,自發著火的最低溫度。
三、不同于液體物質,在固體物質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中,較多以燃點、自燃點作為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分類指標,燃點較低的物質通常劃為甲類或乙類,自燃點較低的物質通常劃為甲類。具體要求,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1節:火災危險性分類。
注:對于容易產生蒸氣的可燃固體物,仍可能以閃點作為火災危險性分類指標。
第三章 可燃氣體-爆炸下限
一、爆炸范圍:
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濃度范圍(體積比),稱為爆炸范圍。每一種可燃物質在空氣中的爆炸范圍,各有一定的數值,低于或高于此范圍的濃度均不燃不爆。
二、爆炸下限、爆炸上限:
爆炸下限是指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低于爆炸范圍的最低濃度時,沒有足夠的可燃物支持,接觸火種不燃不爆,這一最低濃度稱為爆炸下限(LEL)。
高于爆炸范圍的最高濃度時,沒有足夠的氧化物(如氧氣)支持,接觸火種同樣不燃不爆,這一最高濃度稱為爆炸上限(UEL)。
三、爆炸下限與火災危險性分類:
可燃氣體通常以爆炸下限作為火災危險性分類指標,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氣體,火災危險性分類為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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