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形成持續打擊特種設備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高壓態勢,強化特種設備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壓緊壓實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市市場監管局集中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典型案例(第二批),希望各企業深刻吸取案例教訓,提升安全意識,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防范事故風險。
案例一:佛岡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案情】2021年3月5日,佛岡縣市場監管局對佛岡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用的2臺增壓端后冷卻器、1臺門式起重機、1臺橋式起重機均未按照要求在2021年2月進行定期檢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為防范事故風險,該局對上述4臺特種設備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5月31日,佛岡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說法】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明確的法定措施,也是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防范事故風險的法定義務。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其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二:英德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有故障的特種設備等違法行為案
【案情】2020年12月1日,清遠市市場監管局聯合英德市市場監管局對英德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用7臺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安全聯鎖裝置失效,且存在未有壓力容器年度自查報告、未把登記標志和定期檢驗標志置于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壓力容器運行記錄無操作人員簽名及降溫記錄、制定了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但無相應的演練記錄、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操作證書等特種設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問題。執法人員當場給該公司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落實主體責任。直至英德市市場監管局2020年12月8日再次檢查,該公司仍未改正,該局遂對上述7臺特種設備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2月9日,英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和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止使用上述特種設備,共計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說法】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肩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等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確保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三:清遠市某電梯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案
【案情】2021年1月12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廣東某職業學院使用的電梯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清遠市某電梯有限公司在對該學院電梯進行維保時沒有按照規定圍蔽電梯,且由一個人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作業,電梯維護保養后沒有及時在維護保養記錄本上登記,電梯使用單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也沒有簽字確認等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該局當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加強電梯維保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落實現場安全措施,保證作業安全。2021年4月28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5000元的罰款。
【以案說法】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按照維護保養合同以及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維護保養質量;同時,依法履行實施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在維護保養期間采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等安全管理義務。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案例四:清遠某包裝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作業案
【案情】2021年3月18日,清新區市場監管局對清遠某包裝有限公司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吳某未持有資格證件駕駛叉車在車間裝載貨物。該局當場向該公司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改正。2021年3月25日,清新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發現其仍使用未持有資格證件的吳某駕駛叉車在車間裝載貨物。2021年5月28日,清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止使用相關叉車,處以1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案說法】特種設備安全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才能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安全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作業,存在安全生產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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