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氣管道輸送的介質屬于易燃易爆介質,具有較大的危險性。為了保證油氣管道的安全運行和周邊建構筑物的安全,同時節約用地,油氣管道與其他管線(如給排水、電纜、通信等)或建構筑物等必須保持一定的合理距離。
分析《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GB 50253-2014 《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 50251-2015《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等相關法規和標準,匯總了各種情況下油氣管道的安全距離/控制距離,希望方便大家的日常工作。
本文僅針對陸上油氣長輸管道線路工程,不適用于站場、集輸管道、燃氣管道和海底管道。
輸油管道
一、油氣管道禁止通過區域
管道不應通過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飛機場、火車站、海(河)港碼頭、軍事禁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范圍、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
依據:GB50253-2014第4.1.3條
二、埋地輸油管道同地面建(構)筑物的最小間距
埋地輸油管道同地面建(構)筑物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原油、成品油管道與城鎮居民點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5m。
2.原油、成品油管道臨近飛機場、海(河)港碼頭、大中型水庫和水工建(構)筑物敷設時,間距不宜小于20m。
3.輸油管道與鐵路并行敷設時,管道應敷設在鐵路用地范圍邊線3m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鐵路線不應小于25m,液化石油氣管道距鐵路線不應小于5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條件限制不滿足本條要求時,應征得鐵路管理部門的同意。
4.輸油管道與公路并行敷設時,管道應敷設在公路用地范圍邊線以外,距用地邊線不應小于3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條件限制不滿足本條要求時,應征得公路管理部門的同意。
5.原油、成品油管道與軍工廠、軍事設施、炸藥庫、國家重點文物保護設施的最小距離應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液化石油氣管道與軍工廠、軍事設施、炸藥庫、國家重點文物保護設施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
依據:GB50253-2014第4.1.6條
三、管道與輸電線路等干擾源平行敷設時的最小距離
管道與架空輸電線路平行敷設時,其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GB50061及《110kV~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范》GB50545的有關規定。管道與干擾源接地體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埋地鋼質管道交流干擾防護技術標準》GB/T50698的有關規定。埋地輸油管道與埋地電力電纜平行敷設的最小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質管道外腐蝕控制規范》GB/T21447的有關規定。
依據:GB 50253-2014第4.1.7條
1.管道線路與架空電力線路交叉或接近的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依據:GB 50061-2010第12.0.16條
2.管道與輸電線路及各種架空線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應符合表2的規定。
依據:GB 50545-2010第13.0.11條
3.埋地管道與高壓交流輸電線路的距離宜符合下列規定:
1)在開闊地區,埋地管道與高壓交流輸電線路桿塔基腳間控制的最小距離不宜小于桿塔高度。
2)在路徑受限地區,埋地管道與交流輸電系統的各種接地裝置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一般情況下不宜小于下表的規定。在采取故障屏蔽、接地、隔離等防護措施后,表3規定的距離可適當減小。
依據:GB/T 50698-2011第5.1.5條
4.直埋電纜不應沿埋地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敷設。埋地管道與直埋敷設電纜之間容許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要求。水下的電纜與管道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50m,受條件限制時不得小于15m。
依據:GB/T 21447-2018第7.3.7條
四、輸油管道與已建管道并行敷設時的間距
輸油管道與已建管道并行敷設時,土方地區管道間距不宜小于6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條件限制不能保持6m間距時,應對已建管道采取保護措施。石方地區與已建管道并行間距小于20m時不宜進行爆破施工。
依據:GB 50253-2014第4.1.8條
五、同溝敷設最小間距
同期建設的輸油管道,宜采用同溝方式敷設;同期建設的油、氣管道,受地形限制時局部地段可采用同溝敷設,管道同溝敷設時其最小凈間距不應小于0.5m。
依據:GB 50253-2014第4.1.9條
六、埋地管道埋深要求
埋地管道的埋設深度,應根據管道所經地段的農田耕作深度、凍土深度、地形和地質條件、地下水深度、地面車輛所施加的載荷及管道穩定性的要求等因素,經綜合分析后確定。管頂的覆土層厚度不宜小于0.8m。
依據:GB 50253-2014第4.2.3條
七、埋地輸油管道與其他埋地管道等金屬構筑物、電力通信電纜交叉的要求
當埋地輸油管道同其他埋地管道或金屬構筑物交叉時,其垂直凈距不應小于0.3m,兩條管道的交叉角不宜小于30°;管道與電力、通信電纜交叉時,其垂直凈距不應小于0.5m。
依據:GB 50253-2014第4.2.11條
八、管道通過人工或天然障礙物時的要求
輸油管道通過人工或天然障礙物(水域、沖溝、鐵路、公路等)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范》GB50423和《油氣輸送管道跨越工程設計規范》GB50459的有關規定。液化石油氣管道穿越鐵路、公路管段的設計系數應按本規范附錄F的規定選取。
依據:GB50253-2014第4.2.12條
1.穿越管段與公路橋梁、鐵路橋梁、水下隧道并行敷設的最小距離應根據穿越形式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采用開挖管溝埋設時,管道中線距離特大橋、大橋、中橋、水下隧道最近邊緣不應小于100m;距離小橋最近邊緣不應小于50m。
2)當采用水平定向鉆穿越時,穿越管段距離橋梁墩臺沖刷坑外邊緣不宜小于10m,且不應影響橋梁墩臺安全;距離水下隧道的凈距不應小于30m。
3)當采用隧道穿越時,隧道的埋深及邊緣至墩臺的距離不應影響橋梁墩臺的安全;管道隧道與公路隧道、鐵路隧道凈距不宜小于30m。
4)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協商確定。
依據:GB 50423-2016第3.3.7條
2.水域穿越管段與港口、碼頭、水下建筑物之間的距離,當采用大開挖穿越時不宜小于200m,當采用定向鉆穿越、隧道穿越時不宜小于100m。
依據:GB 50423-2016第3.3.8條
3.當采用水平定向鉆或隧道穿越河流堤壩時,應根據不同的地質條件采取措施控制堤壩和地面的沉陷,防止穿越管道處發生管涌,不應危及堤壩的安全。水平定向鉆入土點、出土點及隧道豎井邊緣距大堤坡腳的距離不宜小于50m。
依據:GB 50423-2016第3.3.9條
4.山嶺隧道與鐵路隧道、公路隧道交叉時,豎向凈間距不宜小于30m。
依據:GB 50423-2016第3.4.1條
5.管道穿越泥石流溝時,管道應在泥石流堆積區穩定層內深埋,管頂埋深不應小于1.0m,并在管道上方設置排洪構筑物。
依據:GB 50423-2016第3.4.3條
6.管道在無通航、無流筏的河流上跨越時,管道架空結構的最下緣,大型跨越工程應高于設計洪水位3m,中、小型跨越工程應高于2m,當無準確的水文資料時,應適當加大架空高度;當河流上有其他項目規劃時,還應滿足相關部門對凈空的要求。
依據:GB 50459-2017第3.1.9條
7.管道跨越鐵路或道路時,管道架空結構的最下緣凈空高度不應低于表4的規定。管道跨越工程兩側應設置限高標志,必要時應設置限高構筑物。
依據:GB 50459-2017第3.1.10條
九、輸油管道線路截斷閥要求
輸油管道沿線應設置線路截斷閥。埋地輸油管道沿線在河流大型穿跨越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兩端應設置線路截斷閥。在人口密集區管段或根據地形條件認為需要截斷處,宜設置線路截斷閥。需防止油品倒流的部位應安裝能通過清管器的止回閥。原油、成品油管道線路截斷閥的間距不宜超過32km,人煙稀少地區可適當加大間距。
依據:GB 50253-2014第4.4.1、4.4.2、4.4.4條
十、管道與鐵路交匯時的距離
1.管道與鐵路并行時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1)管道距鐵路用地界的凈距離不應小于3米;
2)埋地管道距鄰近鐵路線路軌道中心線的凈距不應小于25米;
3)地上管道距鄰近鐵路線路軌道中心線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0米;
4)油氣管道閥室圍墻距鐵路用地界不應小于3米,放空管管口應高出周圍25米范圍內的鐵路設施及建筑物2米以上。
依據: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2015年10月28日《油氣輸送管道與鐵路交匯工程技術及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2.管道與鐵路交叉時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1)管道與鐵路交叉宜采用垂直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2)交叉條件受限時,在采取安全措施后交叉角度可小于30°;
3)當管道采用頂進套管、頂進防護涵穿越既有路基時,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4)鐵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鉆穿越段。當采用橋梁跨越時,橋墩基礎外緣與管道外緣水平凈距離不應小于5米,且不影響管道安全。
依據: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2015年10月28日《油氣輸送管道與鐵路交匯工程技術及管理規定》第六條
十一、管道與公路交叉時的距離
管道與公路交叉時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1.油氣管道與兩側橋墩的水平凈距離不應小于5米;
2.交叉角度以垂直為宜,必須斜交時,應不小于30°;
3.油氣管道開挖方式從公路橋下穿越時,管頂上方應鋪設大于管徑的鋼筋混凝土保護蓋板,蓋板長度不應小于規劃公路用地范圍寬度以外3米;
4.油氣管道采用開挖埋設方式從公路橋下穿越時,管頂距橋下自然地面不應小于1米,管頂上方應鋪設寬度大于管徑的鋼筋混凝土保護蓋板,蓋板長度不應小于規劃公路用地范圍寬度以外3米,并設置地面標識標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鉆穿越方式的,鉆孔軸線應距橋梁墩臺不小于5米,橋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應大于最后一級擴孔直徑的4~6倍;
5.新建或改建公路與既有油氣管道交叉時,應選擇在管道埋地敷設地段,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過;受地理條件影響或客觀條件限制時,可采用橋梁方式跨越管道通過。采用涵洞跨越既有管道時,交叉角度不應小于30°;采用橋梁跨越既有管道時,交叉角度不應小于15°。
依據: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5年3月17日《關于規范公路橋梁與石油天然氣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
輸氣管道
一、輸氣管道線路選擇要求
輸氣管道線路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
1.線路宜避開環境敏感區,當路由受限需要通過環境敏感區時,應征得其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保護措施;
2.線路應避開軍事禁區、飛機場、鐵路及汽車客運站、海(河)港碼頭等區域;
3.除為管道工程專門修建的隧道、橋梁外,不應在鐵路或公路的隧道內及橋梁上敷設輸氣管道。輸氣管道從鐵路或公路橋下交叉通過時,不應改變橋梁下的水文條件;
4.與公路并行的管道路由宜在公路用地界3m以外,與鐵路并行的管道路由宜在鐵路用地界3m以外,如地形受限或其他條件限制的局部地段不滿足要求時,應征得道路管理部門的同意;
5.線路宜避開城鄉規劃區,當受條件限制,需要在城鄉規劃區通過時,應征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6.石方地段的管線路由爆破挖溝時,應避免對公眾及周圍設施的安全造成影響;
7.線路宜避開高壓直流換流站接地極、變電站等強干擾區域;
8.埋地管道與建(構)筑物的間距應滿足施工和運行管理需求,且管道中心線與建(構)筑物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5m。
依據:GB 50251-2015第4.1.1條
二、埋地管道的埋深要求
埋地管道覆土層最小厚度應符合表8的規定。在不能滿足要求的覆土厚度或外荷載過大、外部作業可能危及管道之處,應采取保護措施。
注:a.對需平整的地段應按平整后的標高計算。
b.覆土層厚度應從管頂算起。
c.季節性凍土區宜埋設在最大冰凍線以下。
d.旱地和水田輪種的地區或現有旱地規劃需要改為水田的地區應按水田確定埋深。
e.穿越魚塘或溝渠的管線,應埋設在清淤層以下不小于1.0m。
依據:GB 50251-2015第4.3.2條
全文下載:法規標準中油氣管道安全距離規定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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