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條文釋義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防范化解安全生產風險,切實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效果明顯,十分重要。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要求
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源,從業人員違規操作行為所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在事故總數中占比較大。人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第一要素,生產經營活動最直接的承擔者就是從業人員,每個崗位從業人員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安全了,整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就得到了保障。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對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極為重要。有些從業人員存在文化素質較低、安全意識較差,缺乏防止和處理事故隱患及緊急情況的能力等問題。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可以使廣大從業人員正確按章辦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認識生產中的危險因素和掌握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規律,并正確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加強治理和預防,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本條規定的從業人員,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新招收錄用的人員、轉崗人員等。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我國目前一般實行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現場教育的三級教育和培訓;
(3)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和培訓,包括一般性安全技術知識,如單位生產過程中不安全因素及規律、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報告程序等,以及專業性的安全技術知識,如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識;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措施,以及相關的安全防護知識;
(5)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6)特殊作業崗位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要求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總體要求,結合各個工作崗位的特點,科學、合理安排教育和培訓工作。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和培訓,包括組織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班、作業現場模擬操作培訓、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等,確保取得實效。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從事本職工作所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對于沒有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包括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其上崗作業。
二、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教育和培訓的要求
加強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教育和培訓,是實現生產安全的重要保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不與是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但生產經營單位是實際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直接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監督和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素質和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影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實踐中,許多生產經營單位為了減輕勞動力成本,規避責任,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但不負責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致使被派遣勞動者不了解、不熟悉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標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最終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針對以上情況,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統一管理,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將被派遣者與本單位的從業人員一樣對待和管理,統一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崗位特點、人員結構、新員工或者調換工種人員等情況,統一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包括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保證相同崗位,相同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從業人員)達到同等的水平。勞務派遣單位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有關人員,或者聘請本單位以外的有關人員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對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要求
加強和規范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保障實習學生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基礎。近幾年,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到生產經營單位實習時發生多起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發現學生不了解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不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缺乏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特點,各種危險性的狀況,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學校作為實習學生的管理方,應當協助和配合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是實習學生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針對實習學生,制定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的實習學生了解和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了解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基本的應急處理措施,能夠適應所實習的工作。
四、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管理的要求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不僅是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記錄軌跡,了解從業人員是否掌握足夠安全生產知識的重要參考,也是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重要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檔案的范圍應當包括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班組長以及其他從業人員。檔案的內容應當詳細記錄每位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考核結果以及復訓情況等,包括按照規定參加政府組織的安全培訓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情況。檔案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偽造。檔案除電子文檔形式保存外,原則上還應當有紙質文件形式。2012年,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此后歷經兩次修改,對安全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條文釋義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科學技術的長足進步和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引進的增加,越來越多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被廣泛應用于生產經營活動,這對促進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效率的提高和產品的升級換代具有重要意義,也給經濟發展帶來巨大的生機和活力;但部分因生產經營單位對所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設備了解與認識不足,對其安全技術性能掌握得不充分,沒有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或者是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沒能實施正確的、有針對性的處理措施,導致事故損失擴大,這些情況時有發生。針對以上情況,本條專門作出規定。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了解、掌握安全技術特性的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設備,必須要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對該工藝、技術的原理、操作規程有清楚的把握,了解該材料、設備的構成、性質。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設備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的性質、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如何預防這種危險因素造成事故的措施以及萬一發生事故如何妥善處理等事項,都要了解和掌握。只有這樣,生產經營單位才能有針對性地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所謂“工藝”,是指勞動者利用生產工具通過對各種原材料、半成品進行加工或者處理,如切割、粉碎等,最后使之成為產品的方法,是人類在勞動中積累起來并經過總結的操作技術經驗。所謂“技術”,是指根據生產勞動實踐經驗和自然科學原理而發展成的各種工藝操作方法與技能,如焊接技術、石材加工技術等。所謂“材料”,是指經過人類勞動取得的勞動對象,如開采出來的礦砂是冶煉金屬的原料。所謂“設備”,是指可供人們在生產中長期使用,并在反復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和功能的生產資料和物質資料的總稱。所謂“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是指在我國最新開始使用的工藝、技術、材料、設備。
二、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要求
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采用或者新設備的使用,對從業人員來說較為陌生,如果仍按照老知識、老方法來操作使用,就可能會出現操作不當等現象,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因此,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應當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掌握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這既是對從業人員知情權的保障,也是保障生產安全的重要措施。
除本法外,有關部門規章也對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作了規定。比如,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17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規定,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而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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