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鋼印標志(永久性標志)
氣瓶的鋼印標志,包括制造鋼印標志和定期檢驗鋼印標志。
一、制造鋼印標志:
鋼印標志的內容較多,與維護保養相關的,主要是實際容積(V字母開頭)、制造日期(XX.XX)和設計使用年限(年限+y字母結尾)等:
氣瓶制造鋼印標志的項目和含義
注:本表引自《氣瓶安全技術規程》( TSG23-2021)表D-1。
示例1:圖示1的焊接鋼瓶,實際容積為70L,生產日期為2017年1月,使用年限為20年:
注:依據《氣瓶安全技術規程》( TSG23-2021)規定,鋼質無縫氣瓶(無縫鋼瓶)設計使用年限變更為20年,滿足一定條件可延長至30年,因此,本標準執行日期(2021年6月1日)后生產的部分鋼質無縫氣瓶,可能沒有標識設計使用年限。
二、定期檢驗鋼印標志:
1、定期檢驗鋼印標志:
消防滅火用氣瓶在定期檢驗后,需要打上定期檢驗鋼印標記,應當打在氣瓶瓶體、銘牌或者護罩上,標記內容包括檢驗機構代號、檢驗日期,以及下次檢驗日期:
2、氣瓶的檢驗色標:
氣瓶的定期檢驗鋼印標志上,應當按照檢驗年份涂檢驗色標,檢驗色標的顏色和形狀如表所示:
注4:具體要求,參《氣瓶安全技術規程》( TSG23-2021)、《氣瓶顏色標志》(GB/T 7144-2016)等規定執行。
第二章 報廢年限及條件
為確保安全,使用時間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氣瓶和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報廢條件的氣瓶,應予報廢!
一、使用時間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應予報廢:
1、氣瓶有設計使用年限(即報廢年限),到期后必須予以強制報廢,常用氣瓶的設計使用年限如下:
注1:本表引自《氣瓶安全技術規程》( TSG23-2021)表3-5。
注2:如果氣瓶制造單位在出廠的氣瓶上刻印或壓鑄充裝(產權)單位標志并裝設可追溯的電子識讀標志,充裝單位能夠確保氣瓶始終處于良好的維護保養狀態并通過安全評估,鋼質無縫氣瓶或者鋁合金氣瓶的實際使用年限可以延長至30年。
2、鋼印標志可以確認鋼瓶的設計使用年限:
如前所述,根據鋼印標志可以確認鋼瓶的設計使用年限,圖示4中的焊接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20年:
注:鋼質無縫氣瓶(無縫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20年,滿足一定條件可延長至30年,因此,部分鋼質無縫氣瓶可能沒有標識設計使用年限。
二、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報廢條件的,應予報廢:
雖然《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僅要求消防滅火用氣瓶滿足本規程總則、材料、設計、制造的有關規定,但凡本規程涉及安全的相關條款,包括報廢條款等,均應適合消防滅火用氣瓶。
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報廢條件的消防滅火用氣瓶,應予報廢!
第三章 定期檢驗周期
一、定期檢驗含義:
氣瓶定期檢驗,是指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一定的時間周期,根據《氣瓶安全技術規程》、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的規定,對氣瓶安全狀況所進行的符合性驗證活動。
二、定期檢驗周期:
消防滅火用氣瓶需要定期檢驗,首次定期檢驗日期應當從氣瓶制造日期起計算,定期檢驗周期可參考《氣瓶安全技術規程》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專業規范執行:
1、參考《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確定定期檢驗周期:
《氣瓶安全技術規程》明確了氣瓶定期檢驗的基本要求,定期檢驗周期按照表9-1執行:
表9-1氣瓶定期檢驗周期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氣瓶安全技術規程》適應原則,消防滅火用氣瓶應當滿足本規程總則、材料、設計、制造的有關規定,并未涵蓋第9章的定期檢驗周期,因此,本規程有關定期檢驗周期的規定,僅供參考,各行業可酌情制定適應自身要求的定期檢驗規定。
2、參考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專業規范確定定期檢驗周期:
有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專業規范者,可參照執行。
示例1:《通信建筑氣體滅火系統用氣瓶檢測規程》(T/CAICI 21-2020)明確了消防滅火用氣瓶的檢驗要求和周期,可作為通信類建筑的參考:
示例2:《北京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DB11/T1620-2019)明確了消防滅火用氣瓶的檢驗要求和周期,可作為北京地區建筑的參考:
3、參考建議:
依據《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和相關規定,建議氣體滅火系統用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a) 盛裝氮、惰性氣體(混合氣體)、二氧化碳及純度≥99.999%的無腐蝕性高純氣體的氣體滅火系統用氣瓶,滿5年檢驗1次;
b) 盛裝鹵代烴滅火劑(如:七氟丙烷、六氟丙烷、三氟甲烷等)的氣體滅火系統用氣瓶,每3至5年檢驗1次;
c) 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氣瓶有缺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注:有地方或行業標準者,應依相對較高的要求確定。
第四章 檢驗機構資格
檢驗機構應當取得氣瓶定期檢驗機構核準證書,并且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
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符合《氣瓶檢驗機構技術條件》(GB12135)的要求,并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
第五章 申 明
一、消防滅火用氣瓶應當滿足《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總則、材料、設計、制造的有關規定,其他要求可參照執行。
二、《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不適用于僅在滅火時承受瞬時壓力的消防滅火用氣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滅火用氣瓶、水基型滅火用氣瓶。
有關滅火器維修、報廢等規定,參專題:滅火器-維修報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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