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落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任務的通知
國市監注發〔2021〕36號
附件:1. 市場監管部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 (2021年全國版)
2. 市場監管部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 (2021年自貿試驗區版)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6月26日
附件1
市場監管部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
一、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檢查機構指定
(一)主管司局。
認證監管司
(二)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取消“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檢查機構指定”。
(三)資質范圍。
相關企業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經營。
(四)監管措施。
1.由從事強制性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對工廠檢查結果及認證結論負責。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認證機構或其委托的檢查機構在工廠檢查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或出具虛假檢查報告的,依法嚴肅查處。
3.將認證機構和檢查機構納入信用監管范圍,依法依規建立工廠檢查員黑名單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信用記錄。
4.督促認可機構加強認可管理。
5.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二、廣告發布登記
(一)主管司局。
廣告監管司
(二)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廣告發布登記”。
(三)資質范圍。
相關市場主體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經營。
(四)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有違法廣告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
2.加強廣告監管執法,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3.強化協同監管,充分發揮整治虛假違法廣告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加強與宣傳、廣電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強化信息共享、聯合監管,共同做好傳統媒體廣告監管工作。
三、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一)主管司局。
食品經營司、特殊食品司
(二)改革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由審批改為備案,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實施。
(三)備案要求。
食品經營者僅從事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活動,應持有營業執照并按要求進行備案。同時,將“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納入“多證合一”范圍,營業執照采集經營范圍信息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應分別注明。
(四)監管措施。
1.對備案企業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備案企業是否經營預包裝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嚴厲打擊違規經營行為。
2.加強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和信用監管,將虛假備案、違規經營等信息記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3.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強化社會監督。
四、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一)主管司局。
認可檢測司
(二)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在全國范圍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制訂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四)許可條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3.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4.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5.具有有效運行且保證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五)材料要求。
1.首次、延續證書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典型檢測報告。
(3)企業申請人不再提交營業執照,非企業申請人需要提供法人證照(事業法人需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需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批文,所屬單位為事業法人的需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法人授權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場所文件。
(5)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
(6)《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2.檢驗檢測場所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固定場所文件。
(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3.增加檢驗檢測項目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增加檢驗檢測項目領域典型檢測報告。
(3)相關固定場所文件。
(4)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
(5)《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六)程序環節。
1.申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向資質認定部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2.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七)監管措施。
1.資質認定部門將在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后3個月內,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關于技術評審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申請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對于機構首次申請或者檢驗檢測項目涉及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核查。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社會關注度高、風險等級高、投訴舉報多的領域實施重點監管。
3.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布檢驗檢測機構信用狀況,將失信主體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加大抽查比例并開展聯合懲戒。
4.對于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認定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決定,并予以公布。被資質認定部門依法撤銷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其他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八)其他事項。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
五、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低)審批
(一)主管司局。
認證監管司
(二)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低)審批”,由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告知承諾:1.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和技術特點,全面梳理修訂認證領域目錄,按照必要性和最簡化原則,對認證領域實施分類管理,對風險等級低的認證領域準入實行告知承諾。2.對認證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包括符合第三方要求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管理制度、專職認證人員要求)實行告知承諾,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3.取消認證機構在登記注冊等環節已經提交的申請材料,壓減審批材料數量30%以上。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四)許可條件。
1.取得法人資格。
2.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4.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5.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從事產品認證活動,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
(五)材料要求。
對現有申請材料進一步精簡整合,取消認證機構在登記注冊等環節已經提交的相關材料,取消重復性的證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聲明材料。
(六)程序環節。
對告知承諾的申請事項,在材料齊全且承諾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當場作出許可決定,7個工作日內核發《認證機構批準書》。
(七)監管措施。
1.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一是將對認證機構的檢查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統一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專家)名錄庫。二是強化抽查檢查結果的公開。涉企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至企業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2.構建認證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科學設定認證風險點和風險指標,運用信息化、大數據手段對各方面的認證信息進行歸集、梳理,進行認證風險監測。對發現的認證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確屬認證風險的,及時發布認證風險預警,并依法進行后續風險處置。
3.建立認證信用管理機制。完善認證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推動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信用平臺信息共享。研究完善認證行業聯合懲戒機制,會同相關部門簽署認證行業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依法對嚴重失信的各類認證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4.完善認證監管后處理機制。對違法違規的認證機構,依法加大查處、懲罰力度,依法實施認證機構的退出機制,維護認證市場秩序。
5.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發現的違法違規個案線索,及時進行檢查和處理。對通過監測發現的普遍性和突出風險,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
(八)其他事項。
1.實行告知承諾的認證領域目錄見《關于在全國自貿試驗區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
詳細許可條件及材料要求見《關于進一步在全國自貿試驗區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2《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
根據相關法規規章的修訂,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國內外認證行業發展情況,實行告知承諾的認證領域目錄、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將適時進行調整。
2.制訂發布告知承諾管理規定,建立告知承諾后的核查機制,進一步完善認證機構資質持續符合性現場檢查制度。見《關于在全國自貿試驗區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3《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規定》。
3.《國家認監委關于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的公告》(國家認監委公告2016年第24號)在全國范圍停止適用。
六、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食品相關產品、化肥)
(一)主管司局。
質量監督司
(二)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發〔2020〕29號),對“食品相關產品和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告知承諾:1.及時修訂食品相關產品和化肥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2.根據食品相關產品行業發展狀況和技術特點,全面梳理現有審批領域,明確食品相關產品發證范圍。3.對食品相關產品和化肥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文件、質量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產品檢驗報告等實行告知承諾,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
(四)許可條件。
1.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等情況。
(五)材料要求.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
2.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檢驗報告應為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出具的1年內檢驗合格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為所申請產品單元(或產品品種,具體詳見相關產品實施細則)的型式試驗報告、委托產品檢驗報告或省級以上政府監督檢驗報告中的一類報告。所提交型式試驗報告或委托產品檢驗報告的檢驗項目應覆蓋相關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產品檢驗項目。
3.產業政策材料(如需)。
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六)程序環節。
對食品相關產品和化肥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文件、質量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產品檢驗報告等實行告知承諾,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七)監管措施。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對發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減項除外)、因兼并重組等其他情形導致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企業實行全覆蓋例行檢查;對名稱變更、補領、減少生產廠(場)點、減少生產線、減少產品單元、減少產品品種或因其他(兼并重組、取證方式變更)情形未導致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獲證企業,在日常監管中核實承諾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可與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實施。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處理。
(八)其他事項。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可參考《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行告知承諾有關事項的通知》(市監質監(2018)73號)或咨詢當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七、重要工業產品(除食品相關產品和化肥產品外)生產許可證核發
(一)主管司局。
質量監督司
(二)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發〔2020〕29號),對“重要工業產品(除食品相關產品和化肥產品外)生產許可證核發,將建筑用鋼筋、水泥、廣播電視傳輸設備、人民幣鑒別儀、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5類產品審批下放至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優化審批服務:1.將發證機關組織的發證前產品檢驗改為由企業在申請時提交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2.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3.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批的產品,除危險化學品外,在審批環節不再開展現場審查,企業提交申請單、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保障質量安全承諾書后,經形式審查合格即發放許可證。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
(四)許可條件
1.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2.有與所生產產品
單位名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賬 號:1602023919200059151開 戶 行:濟南工商銀行趵突泉支行稅 號:51370000MJD6177755
聯系地址:濟南市華能路89號山東質監綜合服務大廈2樓205室郵政編碼:250100 傳 真:0531-55692988綜 合 部:0531-55692989 培 訓 部:0531-88023952 0531-88023939 評 審 部:0531-88023938 學術交流部:0531-8802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