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煤礦安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應急管理部機關各司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有關中央企業: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以下簡稱《條例》)經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為廣泛深入開展《條例》學習宣傳貫徹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實施的重要意義
《條例》的出臺,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群眾安全健康的親切關懷,對應急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是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進一步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對促進《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關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部署的貫徹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體制機制、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準備和應急救援、強化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管理等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撐。《條例》堅持“生命至上,科學救援”的救援理念,對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職責義務等作了明確規定,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
二、廣泛開展《條例》宣傳活動
要通過政府權威發布、編發《條例》釋義、專家學者解讀等,深入闡述《條例》確定的主要制度及其內涵實質、建立的工作機制及其落實要求,引導社會各界準確理解和掌握《條例》。要把《條例》宣貫列入普法工作重點,深入開展普法宣傳,擴大《條例》社會知曉度。要把《條例》宣貫納入“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重點內容,增強企事業單位學習《條例》、落實《條例》、遵守《條例》的自覺性。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紙、雜志、新媒體等各類媒介,采取專題、專片、訪談和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條例》主要內容,普及安全生產應急知識,讓全社會更加關注和支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應急工作法治氛圍。
三、認真組織《條例》培訓工作
要發揮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的培訓平臺作用,開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條例》培訓工作,準確把握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監管責任和要求。要分期、分批組織安全監管監察執法人員《條例》培訓工作,準確理解《條例》法律條款內容,提高《條例》執法工作水平。要將《條例》列入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業務學習和培訓重要內容,增強依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能力。有計劃、分層次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一線從業人員《條例》培訓工作,明確各類人員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掌握應急準備要求和應急救援措施,提高事故先期處置能力。
四、做好《條例》配套規章制度制修訂工作
要做好國家層面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法規標準制修訂工作,完善與《條例》配套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有序推進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法規標準體系建設。要發揮和利用好地方立法積極性,做好地方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法規標準制定工作,切實將《條例》貫徹落實到位。要做好已有規章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根據《條例》規范要求,修訂現有規章標準,確保相關規章標準統一、協調。要鼓勵產業聚集區和有條件的企業,先行制定企業標準,適時轉化為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標準。要在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年度計劃中明確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執法檢查任務,用嚴格執法推動《條例》貫徹實施。
五、抓好《條例》宣貫的組織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地方應急管理部門和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把認真學習宣傳《條例》列入工作計劃,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謀劃,作出具體安排,落實工作經費,確保宣傳工作與整體工作統籌協調推進。要制定《條例》宣傳貫徹工作方案,細化宣傳要點,明確責任分工,健全保障措施,切實把各項宣傳貫徹工作落到實處。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責任,分管法規工作的負責人負責具體落實,其他班子成員負責分管行業領域的宣傳貫徹工作,各內設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落實。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與地方立法機構的溝通協調,積極推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地方性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各類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要充分發揮安委辦協調作用,督促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落實《條例》宣貫工作責任;要主動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落實《條例》制度規范要求,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健全完善應急指揮體制機制、加強應急物資儲備等。各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認真落實企業應急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及時部署,大力推動落實;要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責任制,明確各單位、各崗位和各類人員的應急管理責任,并認真做好檢查考核。
(三)強化督促指導。各級地方應急管理部門和各中央企業要緊密結合安全生產應急工作實際,加強督促和指導,確保層層推進、項項落實,切實增強宣傳貫徹工作的實效性。應急管理部將適時開展監督檢查。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19年5月30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國家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訓練。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及時更新和補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十四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
(三)應急救援隊伍。
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并采取有效措施,實現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通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辦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手續,報送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情況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應急救援
第十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
(一)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五)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七)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指揮應急救援。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并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
第二十一條 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
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第二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組織通信、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氣象、水文、地質、電力、供水等單位協助應急救援。
第二十四條 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第二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決定停止執行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需要依法調用和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調用、征用或者調用、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評估結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發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者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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