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批轉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就此,記者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方案》出臺的背景和過程。
答:實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重要配套措施,有利于方便企業注冊,減輕社會負擔;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島”問題,促進信息共享交換;也有利于降低社會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全社會運行效率。
長期以來,我國機構代碼不統一,“多頭賦碼”、“多碼并存”,缺乏有效協調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多數代碼僅應用于各部門內部管理,一些部門信息數據相互割裂封閉,存在“信息孤島”問題,影響了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增加了社會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與此同時,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設立和辦理相關業務時,需到多個部門申請代碼,有的還收取費用,不僅給生產經營帶來不便,也增加了負擔,社會反映比較強烈。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強調要順應群眾愿望和社會期盼,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年內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13〕22號)提出,建立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根據國務院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民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了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研究工作,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和深入調查研究,反復比較論證,數易其稿,形成了《方案》。對代碼構成、賦碼方式等核心問題,經國務院領導同志關心協調,各方面專家認真研究論證,各部門達成一致意見。
問: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改革舉措,對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利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當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身份證號”。政府部門、社會公眾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以有效識別主體身份,并對信息進行關聯比對分析,這就為實現信息共享和利用創造了基礎條件。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會成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推動商事制度改革,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基礎和前提。改革后,多碼改為一碼、多次辦理改為一次辦理,簡化了辦事手續,節省了時間和費用,將進一步激發市場創新創業動力。
(三)有利于加快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用信息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和關鍵。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將分散在各地區、各部門、各領域的信用記錄歸集整合到當事主體的名下,形成完整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檔案,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創造了條件。
(四)有利于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強對市場主體事中事后監管和服務,要充分利用大數據理念和技術。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推動各地區、各部門信息共享,并與社會和市場各方面信息交換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數據資源,為政府監管和服務提供支撐保障。
問:請介紹一下《方案》遵循的主要原則。
答:《方案》遵循了以下三條原則:
(一)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當前基礎較好、應用廣泛的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最大限度滿足各部門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減輕社會負擔。
(二)統一標準,分步實施。制定統一代碼制度建設相關標準,確定代碼位數和構成。設立過渡期,實現現有各類機構代碼逐步向統一代碼過渡。
(三)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以滿足需求、便利管理為導向,制定適合當前各部門兼容使用的編碼規則,為將來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打好基礎。
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由什么組成?
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共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1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6位)、主體標識碼(采用組織機構代碼,9位)、校驗碼(1位)五部分組成。通過采用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主體標識碼,體現了國務院“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要求,同時兼顧了有關部門按地區、行業、機構類別分類管理需求。
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有哪些特點?
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有以下五方面特點:
(一)唯一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全國范圍內是唯一的,其中的9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在全國范圍內也是唯一的。一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只能賦給一個主體。主體注銷后,該代碼將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詢功能。例如,一個主體由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銷該事業單位,再設立新企業。新設立企業是一個新主體,需向其發放新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兼容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最大程度地兼容現有各類機構代碼,既能體現無含義代碼的穩定可靠,又能發揮有含義代碼便于分類管理作用,最大程度地減少各部門改造成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第二、三部分設計了機構類別代碼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與工商注冊號、事業單位證書號、機構信用代碼相應部分含義一致。第四部分主體標識碼采用組織機構代碼,保證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組織機構代碼有效銜接。
(三)穩定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經賦予,在其主體存續期間,主體信息發生任何變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均保持不變。例如,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遷徙或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均不改變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全覆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實施后,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注冊登記時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適當方式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全覆蓋。
(五)協調性。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自然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號碼)位數一致,都是18位。
問:如何申請獲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答: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辦理注冊登記時,由登記管理部門(工商、民政、機構編制等部門)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打印在登記證照上。
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登記管理部門先在后臺信息系統中生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并與現有注冊登記碼建立“一一對應”的映射關系,然后通過換發證照等方式逐步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放給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打印在新的登記證照上。
問:現有的各類機構代碼如何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渡?
答:《方案》發布后,有關部門做好制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標準、改造注冊登記系統、預賦和分配碼段等準備工作。《方案》實施后,各有關部門應盡快完成現有代碼向統一代碼過渡。短期內難以完成的部門可設立過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
在過渡期內,統一代碼與現有各類代碼并存,各登記管理部門將盡快建立統一代碼與舊注冊登記碼的映射關系,保證信息在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等國家信息平臺上實現互聯共享,同時對《方案》實施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換發統一代碼,逐步完成存量代碼和登記證照轉換。未轉換的舊登記證照在過渡期內可繼續使用。
過渡期結束后,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登記管理部門的舊登記證照停止使用,全部改為使用登記管理部門發放的、以統一代碼為編碼的新登記證照。
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哪些用途?
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當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身份證號”,其載體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登記證照。法人和其他組織憑登載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材料,在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單位辦理相關事項。
問:申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否收費?
答:《方案》明確,為新注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登記證照,以及為已注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登記證照,均不收取費用。
問:《方案》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在2015年底前實施。
問:為保證《方案》順利實施,有關部門將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答:建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的協調機制,解決《方案》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推動制定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條例,形成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政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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