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煙臺市特種設備安全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根據舉報事項的價值、確鑿程度和協助調查等情況,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嚴重違法行為,以及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人給予2000元至20萬元不等的獎勵,對舉報其他一般事項的舉報人,給予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獎勵。
《辦法》提出,特種設備是指符合特種設備目錄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為主、分級管理的原則,市級是煙臺市質監局,縣市區是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事故隱患、違法行為以及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均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對屬于監管范圍內,且屬于本級管理的要及時組織調查,并依法進行處理。不屬于本級管理的,要在2個工作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轉交下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不屬于監管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接到舉報的部門應告知舉報人向有權部門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對涉及謊報、瞞報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舉報事項,舉報人既可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也可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辦法》提出,對特種設備安全舉報事項的查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對實名舉報且有聯系方式的舉報事項,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場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需要延期辦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并說明延期理由。舉報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無明確舉報對象或者具體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以及重復舉報且無新的舉報事實或者證據的舉報事項,監管部門可不予受理。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時,應采取突擊檢查、暗查暗訪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舉報對象有關核查內容;嚴格按照行政執法程序的有關要求進行調查和采集證據,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舉報對象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調查人員與被舉報對象或者舉報內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須主動申請回避;在調查過程中,應加強與舉報人的溝通交流,認真聽取舉報人的陳述事實及理由,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對經查屬實的舉報,《辦法》要求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誰查處、誰獎勵”原則,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獎勵。對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進行獎勵。舉報人是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負有特定責任和義務的人或者舉報前已經受理、查處的,不予獎勵。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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