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以國務院第682號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刪除"環評單位資質"條款,取消了資格證書審查制度的要求;二是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三是增加“不予審批情形”條款,明確環評審批要求;四是明確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法律地位;五是取消“試生產期間要求”。六是進一步加大了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同時,其他與新環評法,環境保護法不一致的內容也進行了修改,如對于職能交叉和審批前置等進行簡化,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條例》并沒有明確環境監理地位,沒有提到建設項目需開展環境監理的要求,同時,也沒有明確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相銜接的要求。
以下為你劃線逐條解讀:
注意:刪除線(表示新條例已刪除的條文);下劃線(表示新條例新增加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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