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北京市朝陽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京(朝)質監罰字[2017]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賽特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電梯一案進行處罰。
根據舉報信息,北京市朝陽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于2017年1月5日對北京市朝陽區南磨房路37號華騰北搪商務大廈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樓電梯使用單位賽特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六部未經檢驗的電梯。案件的主要證據有:現場檢查筆錄1份,調查筆錄1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1份,現場照片15張,視頻光盤1份,電梯定期檢驗報告5份,電梯監督檢驗報告7份,特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告知書6份,電梯維修合同1份,營業照復印件1份,委托書1份,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1份。
賽特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款的規定,北京市朝陽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賽特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并予以行政處罰:罰款叁萬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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