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省政府同意壽光市龍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壽光市龍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
魯政字〔2015〕51號
濰坊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壽光市龍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壽光市龍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壽光市龍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依法依紀追究以下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裴九志,中共黨員,壽光市龍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源公司)法人代表、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經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工商部門禁止其終身注冊企業(單位)法人;其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2.裴九文,中共黨員,龍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股東。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經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柴永富,中共黨員,龍源公司北車間主任。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經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關增山,龍源公司北車間制冷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經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的,建議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二)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5.盧猛長,壽光市公安局化龍鎮派出所民警。涉嫌瀆職犯罪,移交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6.王建海,壽光市公安局化龍鎮派出所教導員。涉嫌瀆職犯罪,移交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7.張洪光,壽光市化龍鎮經貿委辦公室主任。涉嫌瀆職犯罪,移交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8.楊杰,壽光市化龍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涉嫌瀆職犯罪,移交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9.單林,壽光市公安局化龍鎮派出所所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0.李秀峰,壽光市公安局副科級偵察員(在治安大隊消防科工作)。建議給予留黨察看1年、行政撤職處分(按科員確定職級待遇)。
11.李宗金,壽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隊副大隊長。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2.劉建波,壽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隊教導員(主持工作)。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3.劉志勇,濰坊市消防支隊黨委常委、防火監督處處長。建議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4.張林林,壽光市農業局生產科科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5.丁立海,壽光市農業局黨委委員。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苗飛,壽光市安監局工商貿科負責人。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7.王魯生,壽光市安監局主任科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8.徐云華,壽光市國土資源局化龍所所長。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19.王新華,壽光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三中隊中隊長。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20.徐同松,壽光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1.王永華,壽光市住建局執法辦主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22.崔世明,壽光市住建局副局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3.裴升祥,壽光市化龍鎮裴嶺村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韓令春,壽光市化龍鎮黨委委員、副鎮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5.李棟,壽光市化龍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按副主任科員確定職級待遇),依法撤銷其壽光市政協委員資格。
26.李存啟,壽光市化龍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因涉及其他違紀問題,另行合并處理。
27.孫亞嶠,壽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8.王惠玲,壽光市委常委、副市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9.趙緒春,壽光市委副書記、市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0.朱蘭璽,壽光市委書記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四)對有關人員、單位問責及處罰建議。
31.潘強,濰坊市政府副市長。由濰坊市委主要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32.責成濰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龍源公司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33.責成壽光市委、市政府向濰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4.責成濰坊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并抄送省監察廳、省安監局。
35.責成省消防總隊對壽光市消防大隊在系統內通報批評。
36.責成濰坊市政府和壽光市政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龍源公司非法違法用地和非法違法建設廠房依法作出處理。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關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舉一反三,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五、濰坊市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壽光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權限及程序,抓好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的落實,處理情況要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落實情況要及時向省監察廳、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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