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8月4日7時55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以下簡稱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年處理30萬噸氣體分餾裝置發生丙烯泄漏事故,8時41分,引發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6.21萬元,未造成人員傷亡。
2014年8月4日7時55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以下簡稱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年處理30萬噸氣體分餾裝置發生丙烯泄漏事故,8時41分,引發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6.21萬元,未造成人員傷亡。
事故發生后,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高度關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張高麗,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國務委員王勇對事故搶險處置先后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省委、省政府第一時間派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羅笑虎,副省長黃強帶領公安、安監、環保等相關部門人員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搶險救援。隨后,省委書記王三運,省長劉偉平,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虞海燕,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李建華等省市領導先后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應急搶險和事故處置。經過全力搶險處置,火勢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未對黃河水體、飲用水水源造成污染,未對周邊大氣環境造成明顯影響。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這起事故屬一般事故,但由于蘭州石化分公司裝置大多涉及高溫高壓,物料大多為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事故一旦失控,后果十分嚴重。同時,這起事故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影響,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關注。按照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經省政府批準,8月5日,成立了由省安監局局長贠建民任組長,省安監局、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質監局、省總工會、蘭州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等參加的中石油蘭州石化分公司“8·4”丙烯泄漏火災事故省市聯合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省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并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4年8月4日6時58分,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催化一聯合車間年處理30萬噸氣體分餾裝置當班內操工朱延賢發現DCS系統(分散型控制系統)顯示丙烯塔(T-6)壓力超過日常控制值(1.75 MPa)達到1.762MPa,溫度超過日常控制值(42℃)達到42.2℃,便通知當班外操工段玉林打開丙烯塔塔頂回流罐(V-8)復線,并檢查空冷風機和管道泵運行是否正常。經檢查發現空冷器水箱液位指示與實際液位存在偏差,水箱水量不足。
7時20分左右,啟動P12備用泵向水箱補水3-5分鐘,使管道泵恢復正常能夠持續噴水冷卻,但系統運行參數繼續上升。
至7時40分,丙烯塔頂(T-6)壓力達到1.987MPa,超出工藝卡片指標的上限(工藝卡片指標1.65-1.9 MPa,空冷器設計壓力2.5MPa,安全閥定壓2.09MPa),空冷器回流冷后(丙烯)溫度達到48.6℃,之后空冷器回流冷后(丙烯)溫度和壓力逐步下降。
7時50分左右,丙烯塔(T-6)壓力和溫度恢復正常,隨后段玉林去檢查之前溫度較高的14號物料泵軸溫是否正常。
7時55分,正在裝置區巡檢的段玉林突然聽到“砰”的一聲,發現丙烯塔空冷器(E-15/A)框架處出現泄漏,大量白色霧狀物料迅速蔓延至裝置地面,立即跑回操作室向當班班長張斌匯報。張斌接到報告后,立即將泄漏情況向煉油廠調度室匯報,請求支援,并按照應急操作卡和應急預案對裝置緊急停車。同時安排當班人員到裝置主要路口警戒封路,段玉林上至空冷框架確認是丙烯塔空冷器(E-15/A)出口管箱區域發生泄漏,立即關閉丙烯塔空冷器(E-15/A)兩個入口閥及丙烯塔Ⅰ(T-5)進料手閥,由于泄漏量過大,操作人員無法靠近丙烯塔空冷器(E-15/A)出口閥關閉閥門。朱延賢通過DCS遠程依次關閉脫丙烷塔(T1)、碳四塔(T2)、脫碳五塔(T3)、脫乙烷塔(T4)的進料閥,切斷各塔底重沸器熱源。段玉林打開丙烯塔回流罐(V-8)通向瓦斯系統管網的194復線,進行緊急泄壓。
8時20分左右,蘭州石化分公司組織消防隊員、裝置操作人員準備再次強行關閉丙烯塔空冷器(E-15/A)出口閥,但由于泄漏量過大還是不能靠近裝置,無法關閉出口閥。為確保人員安全,企業立即安排現場人員撤離泄漏區域。
8時41分,泄漏部位突然起火。
9時00分,丙烯塔內殘余物料通過丙烯、丙烷流程向罐區輸送。
10時00分,現場作業人員打開原料罐(V-3)、脫丙烷塔回流罐(V-4)、脫乙烷塔回流罐(V-7)、脫碳五塔回流罐(V-6)安全閥副線,實施系統泄壓。
11時46分,裝置內物料壓力降至0.017MPa,現場火勢基本得到控制。
12時20分,裝置內物料壓力降為0.01MPa,通過外接氮氣將裝置內物料排出,泄漏點維持保護性燃燒,火勢得到全面控制。
13時00分,關閉丙烯塔Ⅱ(T-6)塔頂壓控閥、下游閥及副線閥,切斷空冷入口。
13時20分,關閉塔頂回流泵(P-7、P-8)出入口閥。
13時40分,現場明火全部撲滅。
15時00分,關閉丙烯塔回流罐(V-8)入口閥,對丙烯塔空冷器(E-15/A)進行了系統盲板隔絕。
(二)應急處置
8時03分,蘭州石化分公司向各二級單位發出事故預警,啟動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搶險處置,公司消防支隊派出消防車對泄漏區域進行冷卻、稀釋保護。
8時57分,公安消防部門接到報警后,根據《甘肅省公安消防部隊火災等級劃分和滅火救援力量編成調度規定》,立即啟動《石油化工滅火救援預案》,一次性調集蘭州支隊11個中隊、1個戰勤保障大隊、43臺消防車、252名指戰員趕赴現場處置,并準備泡沫、水炮、空呼及個人防護等物資,趕赴現場增援。同時通知市自來水公司為火場附近管網增壓供水,通知市環衛局緊急調集12輛灑水車在蘭州石化公司煉油廠外圍集結待命。
9時05分,蘭州石化分公司先后向蘭州市政府、省安監局報告事故情況。接到事故報告后,省委、省政府第一時間派常務副省長羅笑虎、副省長黃強帶領公安、安監、環保等相關部門人員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制定搶險方案,組織應急處置。一是周邊生產裝置緊急停車,熄滅加熱爐等各類明火,開啟消防栓炮及汽幕對周邊裝置進行冷卻掩護和隔離;二是按照應急預案,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及周邊裝置作業人員有序疏散;三是調集蘭州市消防力量緊急增援,控制火情;四是妥善收集消防水,及時切換雨排管線,防止消防水、含物料污水經雨排流入黃河污染水體;五是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向社會發布事故信息,維護社會穩定。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趕赴事故現場,一線指導。
蘭州石化分公司“8·4”泄漏火災事故,企業先期處置措施得當,省市區各級政府響應迅速,救援現場管理有序,信息發布及時透明,施救過程安全平穩,應急處置積極有效。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1. 蘭州石化分公司
蘭州石化分公司由原蘭州石化分公司和蘭州石油化工公司于2007年合并重組成立,隸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是集煉油、化工、裝備制造、工程建設、檢維修及礦區服務為一體的大型綜合煉化企業。該公司營業執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5月頒發,注冊地址蘭州市西固區玉門街10號,總資產397億元,主要負責人李家民;《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5年7月頒發,2014年7月延期,有效期3年。
2. 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
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是蘭州石化分公司的二級單位,是新中國建成的第一座大型煉油廠,屬于燃料-潤滑油型煉廠,1958年建成投產,主要生產汽、煤、柴、潤滑油基礎油、苯類、液化氣、石蠟等10大類產品,擁有常減壓、重油催化、連續重整-芳烴抽提、汽柴油加氫、延遲焦化等40余套煉油生產裝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50萬噸。
(二)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 甘肅藍科石化高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甘肅藍科石化高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科高新公司),由原蘭州石油機械研究所整體改制成立,為上市公司,隸屬于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01年4月成立,營業執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注冊資本為3.2億元,企業法人代表張延豐,注冊地址蘭州市安寧區藍科路8號。主要從事石油鉆采機械、煉油化工設備、海洋與沙漠石油設備和工程、煉油化工和天然氣處理及液體回收工程的研究、開發、設計、制造及石油鉆采機械和煉油化工設備的性能測試與評定、技術咨詢及相關工程設計與總承包、施工、制造監理、監造等工作,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一級網絡供應商。該公司具備壓力容器設計資質、制造資質,獲得中國船級社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國家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空冷式換熱器產品安全注冊證。
2. 蘭州立本密封設備有限公司
蘭州立本密封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州立本公司)于2001年5月成立,營業執照由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固分局頒發,企業法人代表王桂華,注冊地址蘭州市西固區西固中路945號,注冊資金50萬元。該公司獲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壓力管道元件),可生產AX級加強型環形金屬纏繞墊片、復合增強型墊片、金屬墊片。
3. 中石油第二建設公司
中石油第二建設公司(以下簡稱中油二建公司)于1993年3月成立,營業執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法人代表李浩河,注冊地址蘭州市西固區玉門街10號,注冊資金1億元。是國家化工石油工程總承包一級企業,具有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二級,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一級,無損檢測工程專業承包一級,D類壓力容器設計及A2、A3類壓力容器制造、球罐現場組焊、Ⅰ級鍋爐安裝、壓力管道安裝資質。
(三)事故裝置及其檢維修情況
事故裝置為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年處理30萬噸氣體分餾裝置,是年產120萬噸重油催化裂化裝置的配套裝置。該裝置由原蘭煉設計院(現寰球工程公司蘭州分公司)設計,設計年處理量為24萬噸,1996年8月投產。2007年8月由華東勘察設計院進行改擴建設計,由中油二建施工,2007年11月投產,擴改后設計年處理量達30萬噸。
發生泄漏的丙烯塔空冷器(E-15/A)由甘肅藍科石化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現藍科高新公司)設計、制造。2014年2月,丙烯塔空冷器(E-15/A)東側板束泄漏,煉油廠催化一聯合車間對其加裝盲板,從裝置系統切除。7月9日,催化一聯合車間根據蘭州石化分公司機動處批準的裝置隱患治理計劃組織對該設備進行檢維修。7月19日,中油二建公司檢修人員將丙烯塔空冷器(E-15/A)東側板束南北兩側管箱打開,藍科高新公司技術人員對泄漏的板片進行封堵焊接。7月26日,中油二建公司回裝管箱,更換兩套管箱法蘭密封墊片(墊片由藍科高新公司從蘭州立本公司采購并直接安裝使用)。7月28日,催化一聯合車間對系統充氮氣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壓力0.35MPa)后,空冷器投入系統運行。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丙烯塔空冷器(E-15/A)丙烯出口端東側管箱法蘭連接處使用了質量不合格的密封墊片,在運行過程中密封失效造成丙烯泄漏,泄漏的丙烯高速噴射產生靜電,引燃丙烯與空氣的混合氣體,發生火災。
1. 泄漏原因
藍科高新公司要求蘭州立本公司按照《鋼制管法蘭用柔性石墨復合墊片》(HG20608-97)的規定等技術要求加工制造法蘭密封墊片,但經對丙烯塔空冷器(E-15/A)丙烯出口端東側管箱拆下的墊片殘片和蘭州石化分公司備件庫內尚未使用的同型號同批次密封墊片檢查,發現墊片不符合設計要求,墊片金屬芯板無沖齒、無翻邊,削弱了金屬芯板對上下復合石墨材料的加強作用,導致墊片使用過程中石墨產生流動;墊片金屬芯板采用多條鋼帶拼接而成,金屬芯板邊角和西側短邊部位采用上下貼補金屬片搭橋、局部點焊方式拼接,降低了金屬芯板的強度,同時造成墊片在整個密封平面上受力不均;拼接部位存在縫隙;墊片厚度與圖紙厚度不符,偏差值過大。在設備承壓運行狀態下,受上述諸因素影響,導致法蘭密封失效,丙烯塔空冷器(E-15/A)出口端東側管箱法蘭密封處發生丙烯泄漏。
2. 起火原因
丙烯屬于甲類易燃氣體,其點火能量為0.28毫焦。丙烯塔空冷器(E-15/A)出口端東側管箱法蘭密封處從7時55分發生泄漏到8時41分起火,丙烯高速噴射約46分鐘,產生的高壓靜電電荷超過丙烯點火能量,引燃泄漏的丙烯和空氣混合氣體,導致火災發生。
(二)間接原因
1.藍科高新公司對采購的密封墊片質量控制不嚴格。根據蘭州石化分公司同藍科高新公司簽訂的協議,藍科高新公司負責其制造的丙烯塔空冷器的售后檢維修及保養(含配件)。但藍科高新公司在此次檢維修過程中未對從蘭州立本公司采購的密封墊片進行質量檢測、驗收,產品質量把關不嚴,導致空冷器使用了不合格的密封墊片。
2. 蘭州石化分公司檢維修管理不到位。煉油廠催化一聯合車間對設備的檢維修規定執行不嚴格,設備管理不到位,空冷器開車前未按照《空氣冷卻器維護檢修規程》(SHS01010-2004)1.3的要求“空冷器在檢修后要進行耐壓試驗,壓力試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設計圖樣及GB150-89《鋼制壓力容器》的規定”進行耐壓試驗,就投入使用。煉油廠未認真執行公司有關設備檢修管理規定,對裝置投用前安全檢查不徹底,在開車過程中,沒有按照相關管理的規定,對檢修設備的可靠性進行確認。公司設備管理部門對煉油廠設備管理制度的執行監督不到位。
四、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因密封墊片制造單位產品質量不合格,空冷器制造單位質量控制不嚴格,設備使用單位檢維修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為舉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本著“四不放過”原則,依據《安全生產法》、《產品質量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嚴肅處理,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1. 蘭州石化分公司作為設備使用單位,設備檢維修管理不到位,對裝置投用前安全檢查不徹底,設備備件沒有按照中石油集團公司出入庫管理規定檢驗及入庫,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體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議由省安監局對蘭州石化分公司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
2. 蘭州立本公司作為密封墊片制造企業,未按照設計要求加工制造密封墊片,導致密封墊片質量不符合技術要求,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的規定,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議由西固區質監局依法沒收該公司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由西固區工商局吊銷該公司營業執照。
3. 藍科高新公司作為空冷器及其配件供貨單位,質量控制不嚴格,未對空冷器配件商提供密封墊片的質量把關驗收,造成空冷器使用了質量不合格的密封墊片,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和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的規定,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議由西固區質監局依法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1. 對事故單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1)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催化一聯合車間設備組長王紅衛,未嚴格落實檢維修的各項質量技術措施,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2)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催化一聯合車間生產組長張文才,未嚴格執行裝置投用前安全檢查管理規定,生產工藝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間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催化一聯合車間設備副主任王齊,對檢維修作業的監管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催化一聯合車間生產副主任姜成,未嚴格執行裝置投用前安全檢查管理規定,生產工藝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5)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催化一聯合車間主任石文慶,作為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6)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機動科副科長陳以虎,未落實設備檢維修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監督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7)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機動科科長許曉昀,未落實設備檢維修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監督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8)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生產科科長李秀強,未落實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督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9)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分管設備的副廠長周建軍,對設備檢維修及其檢測檢驗制度的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0)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廠長王曉路,作為分廠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1)蘭州石化分公司機動處副處長楊磊,未認真落實設備檢維修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部門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2)蘭州石化分公司機動處處長瞿賓業,未落實設備檢維修監督檢查職責,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部門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3)蘭州石化分公司副總經理王世宏,作為公司分管設備的負責人,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責成本人向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14)建議責成蘭州石化分公司總經理李家民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2.對產品銷售單位人員的處理意見
(1)藍科高新公司采購員師琴,未嚴格執行產品采購流程,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2)藍科高新公司采購處處長郭保平,對產品采購流程把關不嚴,采購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藍科高新公司技術質量部部長張鷹,對采購的產品質量把關不嚴,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藍科高新公司銷售經理向凱,作為公司負責銷售的部門領導,對產品的銷售把關不嚴,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5)藍科高新公司副總經理劉福祿,作為分管公司質量技術負責人,崗位職責履行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6)藍科高新公司副總經理高尚樸,作為公司分管經營負責人,崗位職責履行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7)藍科高新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延豐,作為企業第一責任人,負有領導責任。建議責成本人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建議責成蘭州石化分公司、藍科高新公司對上述事故責任人中的黨員干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處分;同時對事故其他責任人員,依據本單位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嚴肅處理,處理結果報省監察廳、省安監局。
六、事故防范及建議
(一)嚴格質量管控,確保生產安全。藍科高新公司要以蘭州石化分公司“8·4”泄漏火災事故為警示,嚴格落實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技術創新、產品研發、生產制造、儲運銷售、技術服務等全員、全過程質量管理體系;要對供貨單位的資質和外購產品質量進行嚴格審核,及時清理不符合要求的供貨商;要嚴把銷售產品質量關,加強檢測檢驗,做到產品及配件不合格不出廠,不合格不銷售;要做好產品售后服務,嚴格落實質量追溯、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生產過程安全管控。蘭州石化分公司要認真吸取“8·4”泄漏火災事故教訓,立即開展生產裝置設備設施的安全檢查,特別是對裝置上正在使用蘭州立本公司制造的密封墊片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排查,對存在隱患的密封墊片立即更換。要強化檢維修等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管控,落實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流程和審批制度并嚴格執行,開展作業前風險分析,凡是進行檢維修作業必須要制定科學、安全、可靠的檢維修方案,做好檢維修作業組織管理、統籌協調和安全監管,檢維修作業完成后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要求對裝置設施進行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要全面加強承包商管理,修訂完善承包商管理規定,明確各級領導、各部門、車間對承包商管理職責,堅持對承包商進行資質審查,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安全業績好的企業作為承包商,強化對承包商、分包商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監管,并且要向其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對承包商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同時,要切實落實外購產品的質量檢測檢驗制度,確保外購產品質量可靠,能夠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三)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主體責任。建議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要加強對蘭州石化分公司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抽調能力強、業務精、要求嚴的專家,全面深入排查蘭州石化分公司的安全隱患,做到不走過場、不留死角,不遮不掩、真查真治。對查出的各類隱患和各種問題,要按照事故隱患整改的責任、時限、資金、措施、預案五落實的原則,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查出的各種問題,要下大力氣解決。要努力使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態化、長效化,切實做到企業時時處處搞好自查自糾。
(四)舉一反三,全面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全省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金屬加工、油氣管線、特種設備、公眾聚集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要深刻吸取中石油蘭州石化分公司“8·4”泄漏火災事故教訓,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扎實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有效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和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五)加強協調,努力推進企業整體搬遷進度。蘭州石化分公司地處蘭州城區上游,靠近水源保護地,加之建廠時間較早,部分裝置老化,并且隨著城市建成區的不斷擴大,企業周邊安全間距不足的問題凸顯,安全壓力和環保壓力日益增大。自2004年以來,蘭州石化分公司已陸續發生多起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為切實保障企業生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建議蘭州石化分公司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積極向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匯報并爭取支持。省發改、環保、安監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共同配合蘭州市政府和蘭州石化分公司加快企業整體搬遷進度。
中石油蘭州石化分公司
“8·4”丙烯泄漏火災事故省市聯合調查組
單位名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賬 號:1602023919200059151開 戶 行:濟南工商銀行趵突泉支行稅 號:51370000MJD617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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