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濟南閉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通過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會后,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條例》提出要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推行錯峰生產制度,明確了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并將實行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以地方法規的形式確定了下來。
“從多年的大氣污染防治實踐經驗來看,僅僅從行政區域的角度考慮單個城市大氣污染防治的管理模式,難以有效解決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問題。”石曉表示,《條例》規定政府應當組建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劃定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并要求區域內設區市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針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冬季采暖季重污染天氣多發的實際問題,《條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提出,在重點區域和采暖季,縣級以上政府應組織推行錯峰生產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和解決政府不作為、濫作為和違法行政,加大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條例》規定了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和設區的市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對重大違法案件或突出污染問題,查處不力或者社會反映強烈的,應掛牌督辦,責令所在地環保部門限期查處、整改。
《條例》還規定,連續兩年被約談,所在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將被依法給予處分;對掛牌督辦的重大違法案件和突出問題處置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所在地環保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也將被依法給予處分。
近年來,山東省創設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實行幾年來取得良好效果。“如今,《條例》將這一制度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確立了下來。”石曉介紹,《條例》規定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改善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放補償資金;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惡化的地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繳納補償資金。補償資金應當專項用于大氣污染防治。
此外,《條例》還根據省情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觀需要,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范。
附件:《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Uploads/editor/5795946a0eab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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