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12號
現公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決定予以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共500項。 為保證本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并予以公布。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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