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公布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在2001年施行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基礎上,進行了有效的修訂和完善,內容上更加完整,層次上更加分明。
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原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主要以質檢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為主,地方質監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規模并不很大,抽查產品的范圍也相對局限。而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廣大群眾對產品質量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加大了對本地區監督抽查的支持力度,從而使地方監督抽查工作得到了快速發展,形成了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相容并進的新格局。同時,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對監督抽查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上《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頒布以后,還要做好與其銜接工作。種種原因,都需要對原《辦法》中的部分規定進行完善和細化。
對此,2009年國家質檢總局將修訂原《辦法》列入一類立法計劃。兩年來,經過大量相關前期研究、調研,以及進一步修改、研討,并廣泛征求系統內外意見,又組織召開了立法座談會,主要就適用范圍等一些關鍵性的問題展開討論。
據該負責人介紹,修訂后的《辦法》調整了框架結構和適用范圍。在整體框架上,《辦法》分為五章62條,總則、監督抽查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實施(包括抽樣、檢驗、異議復檢、結果處理四節)、法律責任、附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食品抽查計劃制定、樣品來源、復檢受理、發布結果等環節進行了單獨規定。并在重新定義監督抽查及其分類、明確規定了“抽查規范”、完善抽樣管理規定、加強對承檢機構的管理、明確規定質量異議受理的主體、明確了監督抽查后處理的規定、設立罰則明確責任等方面做出了適當的調整。
結合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實際,《辦法》對監督抽查的定義進行了修改,以區別于其他監督檢查方式。在分類上,按監督抽查組織部門的不同,分為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質監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同時,此次《辦法》修訂將“抽查規范”明確寫入其中,并規定抽查規范是實施監督抽查中的抽樣檢驗和判定工作規范。在具體實施監督抽查工作時,可依據抽查規范確定具體抽樣檢驗項目和判定要求。
《辦法》還完善了抽樣管理規定,加強了對抽樣人員的管理,只有經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抽樣工作。同時,明確規定樣品由監督抽查主體抽取,不得由企業抽樣;同時,加強了對承檢機構的管理,明確了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并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同時,規定組織監督抽查部門應當與被委托的檢驗機構簽訂行政委托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此外,《辦法》明確規定了被抽查企業對檢驗結果存有異議時,可以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規定了復檢程序,以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明確了監督抽查后處理的規定,細化了監督抽查結果公布、不合格企業的整改復查、不合格產品的召回和處理等各項后處理措施。將整改時限由原來6個月縮短為最長不超過60天,強調了對逾期不改正企業和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產品的處理;并設立了“法律責任”一章,明確了被抽查企業、承檢機構、監督抽查組織部門有關人員等責任主體違反相應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提升了監督抽查的權威性和威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