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各地先后反映了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與檢驗中的一些問題,為進一步規范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與檢驗工作,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集裝箱型式試驗
《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中規定的僅參與公路運輸并且不進行堆碼的罐式集裝箱和管束式集裝箱(以下簡稱公路集裝箱)的型式試驗按如下要求執行:
(一)新型號的公路集裝箱的型式試驗,由總局核準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在總局對集裝箱型式試驗機構核準以前,企業可以委托中國船級社實施型式試驗。由中國船級社進行過型式試驗的公路集裝箱,其試驗結論和型式試驗報告繼續有效。
(二)公路集裝箱產品型式試驗項目及合格標準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關于CNG子站車制造標準
《關于承壓設備安全監察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特函[2012]32號)(以下簡稱《通知》)發布前投用的壓縮天然氣加氣子站液壓式長管拖車(以下簡稱CNG子站車),其制造標準若未經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鍋容標委)評審備案,不需要再補做評審備案,但其制造單位應負責對《通知》發布前的已投用的子站車逐臺與經過評審備案的制造標準進行比對,并經使用單位確認。制造單位對制造標準比對結果確認無問題的,通知使用單位繼續使用。比對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制造單位應當采取召回或維修改造等方式消除安全隱患。上述比對工作應在本通知發布后18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比對的子站車應停止使用。各制造單位完成比對后應及時向我局及使用登記地的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比對總結報告及完成比對的CNG子站車清單。請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督促屬地CNG子站車使用單位加強管理,完善應急措施,確保安全使用。
三、關于油氣田天然氣回收站充裝許可
油氣田單井放空天然氣回收是天然氣生產企業采用可移動撬裝式回收工藝技術和裝置進行天然氣回收和利用的有效措施。油氣田單井放空天然氣回收站(裝置)(以下簡稱回收裝置)具有移動性、非永久性、臨時性的特點,如回收裝置僅用于企業內部充裝移動式壓力容器而不直接對外進行商業充裝,則不需要辦理充裝許可,由本企業負責回收裝置充裝的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安全,天然氣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回收裝置的安全管理,制定合理的應急預案,保證其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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