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第1號修改單(以下簡稱第1號修改單)將于2015年4月1日起實施。為保證第1號修改單的順利實施和平穩過渡,現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實施第1號修改單的過渡期
(一)本意見發布之日起,移動式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單位與用戶簽訂合同時,應明確執行《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R0005-2011)(以下簡稱《移動容規》)和第1號修改單的要求。
(二)對于本意見發布前已經投入制造、其技術要求滿足《移動容規》但不滿足第1號修改單的產品,應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制造和監督檢驗。
(三)對于本意見發布前已簽訂合同但尚未投入制造、其技術要求滿足《移動容規》但不滿足第1號修改單的產品,制造單位應與用戶協商修改合同,使其符合第1號修改單的要求。
二、關于裝設卸液泵的汽車罐車
第1號修改單增加了“裝運冷凍液化氣體和液態二氧化碳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需裝設卸液泵時,應當同時裝設衛星定位系統(北斗或者GPS)且具備定點卸液的遠程監控功能”的規定,按照《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設置卸液泵移動式壓力容器等安全監察問題的通知》(質檢特函[2013] 50號)的要求,已經裝設卸液泵的移動式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帶泵罐車)應當逐步納入“全國帶泵罐車監控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或企業自建的符合要求的帶泵罐車管理監控系統實施監管,為充分發揮互聯網技術手段的作用,進一步提升帶泵罐車安全監察工作的有效性,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帶泵罐車制造單位、檢驗機構、使用單位、充裝單位和負責辦理罐車使用登記的相關人員應登錄 “平臺”(網址:http://www.tpvms.org),下載《全國帶泵罐車監控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并按照細則要求進行用戶注冊,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二)各帶泵罐車制造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職人員對本單位的“平臺”賬戶進行管理,對所制造、使用的帶泵罐車承擔定點卸液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各制造單位負責將所制造的帶泵罐車數據上傳、加入“平臺”;監督檢驗單位負責核查新制造的帶泵罐車是否加入“平臺”,凡未加入“平臺”的帶泵罐車,監督檢驗單位不得出具監督檢驗證書(監督檢驗單位應按照細則要求進行用戶注冊,登陸“平臺”,為加入“平臺”的帶泵罐車簽發電子版監督檢驗證書)。使用單位通過“平臺”下載、打印電子監檢證書后,方可辦理使用登記。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帶泵罐車使用登記時,應同時查驗紙質版和電子版監督檢驗證書。
(三)使用單位與制造單位簽訂購買或修理改造帶泵罐車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使用單位承諾不違規使用帶泵罐車并同意制造單位將其帶泵罐車加入“平臺”,使用單位應向制造單位提交帶泵罐車定點卸液信息表(包括卸液地點詳細地址及其地理坐標)等相關文件,制造單位應在信息表上蓋章確認并及時上傳到“平臺”。使用單位購買帶泵罐車后需要增加卸液地點時,應向 “平臺”提交帶泵罐車定點卸液信息表(包括卸液地點詳細地址及其地理坐標)等相關文件,信息表需經卸液點所在的直轄市或者設區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蓋章同意。“平臺”收到帶泵罐車定點卸液信息表并審核無誤后,及時開通對應卸液地點的地理坐標電子圍欄,同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卸液點所在的直轄市或者設區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四)新制造的帶泵罐車在辦理使用登記時或在用帶泵罐車進行定期檢驗時,使用單位應分別向使用登記機關、檢驗機構提供該罐車已納入“平臺”的證明文件(該文件可以通過“平臺”下載,也可通過“平臺”在線查證)。使用登記機關不得為未加入“平臺”的新制造帶泵罐車辦理使用登記證;檢驗機構不得對未加入“平臺”的在用帶泵罐車進行檢驗,并督促其返回原制造單位按照第1號修改單的要求進行修理改造并加入“平臺”。檢驗機構對已加入“平臺”的帶泵罐車實施年度檢驗或定期檢驗后,應當及時登陸“平臺”,上傳更新所檢驗的帶泵罐車年度檢驗或定期檢驗結論等信息。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察機構應確定省級和設區市的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帶泵罐車安全監察人員,填寫“帶泵罐車安全監察人員及聯絡員聯絡方式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格式見附件),請于本文發布一個月內將匯總表提交至特種設備局。帶泵罐車安全監察人員及聯絡員應及時查收“平臺”通過網站網頁、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反饋的帶泵罐車違規卸液、應急報警等信息,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平臺”。
(六)制造單位或使用單位可以按照“質檢特函[2013] 50號” 文件規定自建符合要求的帶泵罐車管理監控系統,負責對本單位制造或使用的帶泵罐車進行監控,自建的管理監控系統應當能夠向“平臺”上傳符合“平臺”要求的相關監控信息。
附件:帶泵罐車安全監察人員及聯絡員聯絡方式匯總表
http://www.603013.cn/userfiles/file/20150401/20150401153471047104.doc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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